基础知识-房地产信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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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地产信托的概念
              
房地产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代办房地产的买卖、租赁、收租、保险等代管代营业务以及房地产的登记、过户、纳税等事项,有些还以投资者身份参与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投资,也有的还受理其他代理业务。

房地产信托是房地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金融信托业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早已存在,在旧中国,大银行一般都设置信托部办理房地产投资和房地产有价证券买卖。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致使房地产信托业的发展处于停止阶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信托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并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房地产业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房地产信托业得以恢复和拓展。房地产信托业的兴起,使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相互渗透,不仅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和手段,同时又靠房地产使信托业自身得到了良好和迅速的发展。

二、房地产信托业务

房地产信托机构经营业务内容较为广泛,按其性质可分为:

①委托业务,如房地产信托存款、房地产信托贷款、房地产信托 投资、房地产委托贷款等;

②代理业务,即代理发行股票债券、代理清理债权债务、代理房屋设计等;

③金融租赁、咨询、担保等业务。

按委托人信托目的的不同,房地产信托又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①房地产保管信托,主要是指某项房地产在交易过程中,预付价款的一部分因价款未清,产权无法立即交与购人方,就可委托信托机构暂时掌握产权,待款项交清后,再交给购人方拥有;

②房地产管理信托,主要是受托办理代收房地产租金、代为修缮 和改建、代付代交房地产税款或其他费用等;

③房地产处理信托,主要指受托办理土地或建筑物的出售事宜等。房地产信托业务众多,下面我们介绍几种主要的信托业务。

 

             
(一)房地产信托存款
              
房地产信托存款是在特定的资金来源范围内,由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的存款。具体他说,就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接受机关、团体、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的委托,代为管理和运用的存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房地产金融信托机构可以办理以下的信托存款:
              
1.财政部门指明用于房地产的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一般是有偿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2.房地产主管机构指定用于房地产的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是主管机构自主支配和有偿使用的资金,如经费节余、统筹的各种专用基金等。
              
3.房地产业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房地产科研设计单位在科技开发及技术有偿转让中创收的用于科技发展的基金。科研经费和事业费的节余部分。
              
4.房地产学会和房地产基金会的基金,是有关房地产的社会学术团体、群众团体,福利机构为了进行学术活动,兴办住房福利事业和其他有益于住房和土地开发的活动而接受的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捐赠而形成的基金。
              
5.专门用于职工疾病、退休、待业、伤残等情况下支付各项费用的劳保基金。
              
可见,房地产信托存款都是以货币形态存在,游离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之外,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通过金融信托机构将这些资金集中起来,可在不影响其他行业正常生产和流通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解决因银行情贷资金不足而不能及时解决的合理的房地产资金需要。信托存款是金融信托机构的主要筹资渠道,是信托机构办理信托贷款、信托投资等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房地产信托存款按是否指定存款的运用范围、对象、用途,可分为普通信托存款和特定信托存款。普通信托存款指存款人不指定运用范围和对象,由信托机构负责运用并承担运用的全部责任,存款单位和个人根据存款期限长短除取得一般定期存款利息外,还可以得到一定的红利;特定信托存款也叫委托存款,是存款单位或个人指定投资或贷款的范围。对象。期限以及收益的方法等,信托机构按照存款信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及运用资金,信托机构除收取约定的信托费外,所有损益责任不由信托投资机构即受托人负责,而由存款单位或个人负责。
              
(二)房地产信托贷款
              
房地产信托贷款是信托机构运用信托基金或所吸收的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对工、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其基本对象是: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册,并在银行开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个人,在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购买过程中资金不足,均可申请贷款。

房地产信托贷款与一般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元本质区别, 都是以偿还付息为条件的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但在具体形式上有所不同:
              
第一,房地产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资金来源窄,只限于国家规定吸收的房地产信托存款和自有资金,因此资金量较少。
              
第二,房地产信托贷款具有特定的对象和用途,它是为解决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购买过程中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要坚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第三,房地产信托贷款的利率灵活,可在一定的范围内合理浮动,按现行规定,信托贷款利率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20%,这有助于金融机构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使用资 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房地产信托贷款一般是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了参加联营投资或兴建职工住房,在本身得到的财政拨款或自筹资金不足时申请发放的房地产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3一5年,长期者可达7一10年,所以它实际上是一种中期贷款,比一般银行贷款灵活 及时且方便,审批迅速,手续较为简便,但其利率比银行利率稍高。

 

 
              
(三)房地产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也叫特定资金信托,是金融信托机构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人存入的委托存款额度内,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和金额等发放的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本息的一项信托业务。当指定用于房地产开发时,即为房地产委托贷款。金融信托机构对于委托贷款虽然不承担任何风险,但是仍须认真负责地进行贷款管理和监督,协助房坤产委托贷款使用单位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合理使用资金,及时回收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可以是中央各部委、企业主管部门、各大公司、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险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房地产委托贷款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信托机构不承担经营风险。由于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均由委托人事先指明,因而贷款如不能实现委托人预期的经济效益或者出现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信托机构 不负任何经济责任;
              
第二,委托贷款必须是先存后贷,受托机构不予垫款。委托人必须预先一次或分次将办理贷款的资金以委托存款的形式存人信托机构。信托机构一般在委托存款的限额范围内发放贷款,委托人中途不能提走存款,如委托人急需使用资金,可在尚未动用的委托贷款余额内支取;
              
第三,委托人一般应向信用机构提出申请,并必须明确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以及其他要求,委托贷款的利率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各类存贷款利率执行,并只能在允许的幅度内浮动;
           
第四,委托贷款业务关系至少由四方构成,即委托方、受托方、借款单位以及受益方,通常受益方也是委托方。四方关系之间必须事先签订协议。协议的签订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委托人同情托机构、借款单位两家同时签订;二是委托人先同信托机构订,然后信托机构再同借款的房地产企业签订。具体采用哪种做法,可由委托人根据需要选择。协议书本身也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签订总的协议书,具体办理每一笔信托贷款业务时,依据总协议办理;另一种是每办理一笔委托贷款签订一次协议;
              
第五,信托机构是以提供服务和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全部归受益人。对于委托存款大于委托贷款的部分,信托机构一般是比照活期存款标准向受益人支付利息。房地产委托贷款改变了我国以往各级财政部门和房地产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资金的无偿供给制,资金的有偿使用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同时,随着房地产企业问跨地区的联系。投资,委托人通过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成金融信托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信用关系,防止资金占压和拖欠,大大提高了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并减少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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