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翻供(法庭上翻供就拿你没办法了吗?)
被告人翻供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庭前供述笔录一致,但庭审中翻供;二是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也就是庭前就出现翻供。对于这两种翻供的情形,司法解释确立了不同的验证规则。在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当庭翻供的情况下,司法解释确立了优先采信庭前供述的规则,当然,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庭前供述的优先采纳也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告人不能合理的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存在矛盾;二是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在被告人庭前发生翻供的情况下,其有罪供述的证明力就受到严重的削弱,原则上被告人庭前供述出现反复或者被告人庭前就出现翻供的,其庭前供述一般不得采纳为定案的根据。当然,被告人庭前翻供,又可以被进一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当庭作出有罪供述的,二是被告人庭审中拒不供认的。对于前一种情况,考虑到被告人当庭认可了其庭前的有罪供述,因此,只要该当庭供述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法庭就可以采信其当庭供述。而对于后一种情况,鉴于被告人当庭拒不作出有罪供述,无法对庭前供述加以确认,那么,只要庭前供述得不到任何其他证据的印证,法庭就不得采纳该庭前供述。可见,不论采纳被告人当庭供述还是庭前供述,司法解释都要求该供述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