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多少克判死刑(买毒品多少克判刑)
两毒贩纠集多人共同制毒牟利,共制出毒品氯胺酮逾600公斤。近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张某兵、邱某强执行死刑。
经审理查明
2015年九月份,罪犯张某兵与邱某强共谋制造毒品氯胺酮牟利,张某兵联系制毒原料“头料”,购买制毒工具、寻找制毒场所,邱某强联系制毒技师、提供制毒工具清单、购买制毒配料。在制毒过程中,张某兵先后邀约同案犯向某、刘某(均已判刑)等人参与(以下简称张某兵一方),邱某强先后邀约同案犯罗某亮、邱某文、邱某兴(均已判刑)等人参与(以下称邱某强一方)。
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张某兵安排向某借用湖北省沙洋县曾集镇万里村一处房屋作为制毒场所。10月16日,张某兵交付定金后带刘某、向某等人与邱某强等人分别乘车前往河南省范县,购得28袋制毒原料“头料”,运至制毒场所。之后,张某兵将邱某强纠集的邱某兴等制毒技师接到制毒场所制毒。10月20日,邱某兴等人共制成氯胺酮约240千克。邱某强一方分得氯胺酮140余千克,大部分运回广东销售,张某兵一方分得氯胺酮100千克,对外贩卖后于11月初将尚未出售的氯胺酮运到广东交给邱某强贩卖。
2、2016年11月中旬,张某兵等人和邱某强等人共谋再次制造氯胺酮牟利。11月27日,张某兵交付定金后与邱某强等人到江苏省扬州市交付尾款,并安排刘某等人于11月27日驾车到河南省范县运“头料”。11月28日,刘某、向某等人将34袋“头料”运回湖北省武汉市。张某兵、邱某强决定借用湖北省天门市一村民家作为制毒场所。邱某强让刘某、向某购买了一辆厢式货车和制毒工具,安排从广东发来制毒配料,并指使罗某亮将多名制毒技师从广东送到制毒场所制毒。因制毒过程中气味较大,张某兵安排向某、刘某等人将氯胺酮半成品、制毒工具、配料等装车转移到天门市多宝镇暂存,后再次送到湖北省沙洋县某村继续制毒。12月13日12时许,张某兵得知车辆被公安机关监控,立即联系邱某强,邱某强让张某兵通知刘某等人转移。刘某、向某等人将制毒场所内物品转移到厢式货车上,将货车开到沙洋县曾集镇粮管所院内停放,又租车将制毒技师送到天门市,由邱某强送回广东。邱某强安排罗某亮、邱某文、邱某兴三人开车赶到沙洋县曾集镇接取毒品运至广东,当日20时许,罗某亮、邱某兴、邱某文在湖北省襄荆高速五里收费站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三人所驾车辆上查获14袋氯胺酮黄色颗粒,共计净重388010.4克,氯胺酮含量94.02%。2017年3月1日,张某兵在湖北省仙桃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3日,邱某强在广东省惠东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罪犯张某兵、邱某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兵、邱某强提起犯意,分别纠集多人参与,张某兵联系购买制毒原料并安排制毒场所,邱某强组织多名制毒人员并提供制毒配料,二人组织、安排、指使多名同案人员具体实施制毒行为,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张某兵、邱某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罪犯张某兵、邱某强均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罪犯张某兵、邱某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张某兵、邱某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21年6月4日将罪犯张某兵、邱某强验明正身,在指定刑场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