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法律在处理性骚扰案件上盲点较多。”11月25日,北京首例性骚扰案件原告代理人、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永煊在接受采访时说。
赵律师说,界定“性骚扰”的范围和程度,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比如说,在有女性在场的饭桌上讲“黄段子”、给女同事发黄色短信算不算“性骚扰”呢?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可以找到与“性骚扰”有关的一些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禁止用侮辱或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已经侵犯了她的人格权或名誉权,而人格权、名誉权这两个法律概念是非常含糊而宽泛的。因此,许多职场性骚扰受害者都选择了沉默。
赵律师进一步介绍,性骚扰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面临最大的困难是取证。性骚扰行为多是一些与性有关的语言和不伤及身体的动作,很少有物证证明。同时,性骚扰多数情况下具有隐蔽性、突发性,行为发生时间长,被骚扰人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才诉诸法律,延误取证的时机。
赵律师还说,另外,骚扰一般发生场所隐蔽,这种情况下缺少目击人,且目击人不愿意站出来,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如果发生在工作场合,出于自己工作利益的考虑,就更不愿意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