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求职成了高考之后的又一热点。在这种沉重的就业压力之下,零工资就业模式开始悄然流行,并从当初少数大学生的“先锋”行为,演变为一部分大学生迫不得已的选择。
一旦更多大学生选择了零工资就业,并占据了就业人数相当的比例之后,必然会形成零工资就业的激烈竞争,在这种新的竞争格局之下,大学生个体选择零工资就业的优势,也就会随着竞争的加剧而逐渐消失殆尽。如此一来,零工资就业导致近乎无人受益而最终酿成集体非理性之灾,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零工资就业对非零工资就业的挤压效应,还会让更多的大学生被迫卷入其中。而企业则可以从零工资就业中受益。因此,只有打破零工资就业模式,才能保护大学生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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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