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给予救济: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并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8日公布的“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参与起草这个司法解释的最高法院研究室法学博士吴兆祥介绍说,司法解释规定的年收入2倍的赔偿金,不以劳动者实际上遭受的损失为前提,也不要求与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这并不影响它的合理性。因为,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相对于雇主来说是弱者。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原则。司法解释中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并用,恰恰是保护弱者的需要。同时,还有利于加强对职工参与工会活动、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
因参与工会活动被解雇可获2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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