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日常的正常通话、通讯往来,涉及个人隐私,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为了打击犯罪分子,获取违法犯罪证据,国家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又需要获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通讯情况及通话记录,甚至是通话内容。那么,我国法律规定,哪些机关或哪些部门,可以查询公民的通话记录或通话内容呢?本文将此这些问题做一个探讨。
第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法规,因此,从宪法的规定情况来,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要受法律保护,而且,宪法明确规定,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外,其他组织或个人都不允许查询公民通讯秘密。
尽管宪法中这样做了规定,但在现实中,或者,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还有更多的机关或组织,可以查询公民的通讯情况。我们暂且不讨论这些法律规定是否违背了宪法,只讨论现实中,哪些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对公民通话记录继续查询。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66条:“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对于上述条例,是国务院的规定,其法律效力明显是低于宪法和国家的普通法律,但其规定了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外,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查询。
尽管上述规定与宪法的规定有些出入或冲突,但是,作为电信条例,是各电信部门遵循的法律法规,如果这些部门依照规定去查询相关部门,电信部门依然会配合。
第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个调查取证,当然应该包括调取通信记录。在现实中,法院依据此法律去电信部门查询相关人员的通讯记录,电信部门也不能拒绝。毕竟,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事实上,如果电信部门拒绝,人民法院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查询,电信部门则必须依法必须配合。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8条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依照此法律,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公职人员渎职案件过程中,如果纪检监察机关要求电信部门提供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通信情况,电信部门更不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为由拒绝。一方面,国家监察法的法律效力高于电信条例,另一方面,国家监察法是在2018年出台和颁发,而电信条例则是2016年由国务院颁布,对于新法律的规定,电信部门应当配合。
综合上述,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这五大部门可依法查询公民的通讯记录或通讯情况。当然,这些部门也不是可以随时、随意查询,而是必须有法定的事由、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查询。
对此,你了解吗?你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哪些部门还可以查询公民的通讯记录呢?欢迎发表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