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和合同有什么区别 (意向书是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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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和合同有什么区别 (意向书是合同吗?)意向书是合同吗?

“意向书”是司空见惯的一种文书,很多当事人在初步达成合作意愿时,为明确和固定双方的洽谈成果,在合同细节尚未完全确定的情况下,往往会签订诸如“意向书”、“意向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一类的文书。之后,因为种种原因未能继续合作,引发纠纷,而一方在向另一方主张违约责任时,双方常常会对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的认识发生重大分歧。那么意向书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文件,对双方当事人是否产生约束力呢?本文试做简单分析。

根据我们审核过的意向书来看,有两种最为常见的形式。

一种是大篇幅地阐述双方合作项目的背景、前景以及双方的行业、专业优势,然后表达双方有意愿共同合作一个什么项目,并且对双方在合作项目中工作内容进行一个大致的分工(不明确、不具体,如仅是约定甲方负责产品研发,乙方负责开拓市场)。从整个意向书来看,由于约定太过空泛,实际上并没有可供实施和执行的条款,仅能判定的是,双方有合作意向。

另一种虽名为意向,但除了阐述以上第一种意向书的内容外,还对标的、数量、价款有明确的约定,只是部分条款不够完善。

意向书是合同吗?

正是由于这两种意向书不同的内容,其法律性质和效力也存在根本的区别。

首先,要判断一份意向书是否属于合同,应从它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开始。合同成立最根本的标志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我国合同法第12条罗列了八项条款,但从法律条文“一般包括”的表述来看,这八项条款并非必备条款,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对合同的必备条款进行了明确,即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也就是说,只要合同具有明确的当事人、标的和数量,法院一般会认定合同成立。

因此,第一种意向书因为缺乏合同的主要条款,并没有成立合同,该意向书对当事人双方并不具有约束力。而第二种意向书,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包含了合同实质性内容,该部分内容具备合同的要素,权利义务内容明确,应当认为合同成立,并具有合同约束力。

意向书是合同吗?

但第二种意向书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意向书虽具备合同主要条款,但是双方明确约定,需另行订立正式合同或者约定了订立正式合同的条件,在此情况下,不应认为本约已经成立,成立的只是预约合同。所谓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但预约合同本身也是一种合同,其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责任等仍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因此如果双方在订立了预约合同后,一方不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张玉琪、北京王忠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银景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德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同江医院现股东虽在《股东会决议》中与北京核心医疗管理团队有股权转让事宜的约定,从形式上看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名称以及数量等核心内容已有涉及,但双方也同时约定需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此双方之前的协议属于预约合同,股权转让的本约并未成立,合同一方要求另一方按本约继续履行的要求未能得到支持。

通过对意向书法律性质和效力的分析和梳理可知,判断意向书是否属于合同,根本在于其是否符合合同成立要件,有明确的当事人、标的和数量是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三大要素。合同当事人可根据现实需要,决定意向书的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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