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9月12日报道 昨日,拿到一纸终审判决书,为25万元存款奔走两年多的市民胡女士终于安心了。胡女士2006年底去某银行存款时,发现卡上25万余元存款被人转走,遂将该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支付胡女士的存款,但后又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胡女士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昨日,终审判决裁定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支付胡女士25万余元存款及利息。
据悉,这是武汉首例判决银行负全责的赔偿案。判决引起法律界广泛关注,律师称“具有示范意义”。有关人士认为,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将促使银行界重新思考对储户财产的保全责任。
案发 25万存款不翼而飞
2006年12月13日晚,胡女士在武昌徐东路某银行ATM机上取款后,查看卡上余额还有25万余元。1个月后,当胡女士再次到该银行存款时,发现卡上余额只有1.54元,她查看明细表后发现,钱是被他人分3次转走的,这让她非常纳闷,“存折和银行卡都在她手里,密码也没有告诉别人,钱怎么就不见了?”胡女士当即报警。
警方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胡女士取钱之前,两名男子在银行进门处安装了仪器装备,据分析,两男子通过安装读卡器,获取胡女士卡内信息,通过克隆银行卡转走存款。
一审 银行赔偿所有损失
胡女士称,这笔存款是她多年的血汗钱,被人冒领是因为银行疏于安全防范和管理,应该承担责任。
银行方面则认为,胡女士存在“逃避自身没有履行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和取款密码的合同义务的严重错误,按储蓄合同约定,其存款凭证和密码一旦被他人窃取并支取存款,责任自行承担。”
多次交涉未果,胡女士将该银行告上法庭。
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银行应继续履行储蓄合同,支付胡女士由此损失的存款25万余元及利息。
二审 裁定撤销原判决
一审判决后,银行方面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行方面指出,此案涉及银行卡复制和存款密码怎样泄密,目前尚无定论,案件还在公安机关侦破过程中,结果不定,应适用“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有关规定,应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决。
终审 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对二审判决结果,胡女士称“无法接受”,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武汉市中院再审此案。
法院再审认为,银行应为储户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安全保障,特别是要对自动柜台机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保障储户使用该设备,并提供安全的操作环境。本案中,银行虽有监控录像,但没有利用该设备提供及时监管服务,也没有张贴书面提醒储户对犯罪分子利用自动柜台机骗取存款的“风险提示”,导致该场所被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支付胡女士25万余元存款及利息。
银行方面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决结果合理。目前,武汉涉及到储户的存款被盗取的案件中,很多案件都是法院判储户败诉,有的是双方都承担一定责任,但此案判决银行负全部责任具有示范作用象征意义。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范金国律师
(本文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