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水利(山西翼城乔泽庙金元水利碑考)
山西翼城乔泽庙金元水利碑考———以《大朝断定使水日时记》为中心
选自《山西大学学报》2011年03期,[日]井黑忍、早稻田大学高等研究所,日本东京。
摘要:山西翼城乔泽庙内现存金元时期水利碑刻3通,《大朝断定使水日时记》刻于《大金绛州翼城县武池等六村取水记》反面,主要记述了金元交替之际,发生在当地的水利争讼,为阐明金元交替期的山西社会和水利制度提供了不可缺少的资料。文章从政治史、地域史、水利史三个研究视角出发,着力对其进行详尽的分析,指出这块碑刻的重要意义。
乔泽庙(别名水神庙)位于翼城县东南7.5公里的武池村南,是为供奉翔皋泉神而建的一座庙宇。庙内现存有元代泰定元年(1324年)重修的舞楼和有关水利的碑刻14通。关于这些碑刻,杨太康和曹占梅已经在各自的论文中介绍了其中的4通①,张俊峰在论文中全面地研讨了这15通②碑刻的内容,他将这些碑刻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建庙祭祀为主,另一类是以水利争讼为主。[1]该项研究在详细的田野调查之上加以完成,其成果详尽周到,可以使读者非常清楚地了解前近代华北社会水权的特征。
基于以上学者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随后的研究只有针对各个碑刻做深入细致的挖掘,才能更好地阐明地域社会和水利制度的具体情况。为此,本文特别关注了乔泽庙内属于金元时期的3通碑刻,以期对金元时期山西的地域社会和水利制度做进一步研究。这3通金元碑刻分别是:大定十八年(1178年)《大金绛州翼城县武池等六村取水记》、丁巳年(1257年)《大朝断定使水日时记》和至元九年(1272年)《重修乔泽庙神祠并水利碑记》。
其中,笔者尤为关注的是《大朝断定使水日时记》,此碑文刻于《大金绛州翼城县武池等六村取水记》反面,主要记述了金元交替之际,发生在当地的水利争讼,它为阐明金元交替期的山西社会和水利制度提供了不可缺少的资料。对此,本文拟从政治史、地域史、水利史三个研究视角出发,着力对其进行详尽的分析,以期指出该块碑刻的重要意义。
一政治史的观点:蒙古王族分地于山西
在研究碑刻具体内容之前,势必要搞清楚《大朝断定使水日时记》这块碑刻所制作的年代。该碑文中含有宋、金代的年号,如熙宁三年(1070年)、贞祐间(1213-1217年)以及大定一十九年(1179年)等等,除此之外,还存在很多干支年份,例如立石年也可用干支表示为“丁巳年二月望日立石”。虽然仅仅依据这些干支并不能断定该块碑刻制作的年代,但从篆额的“大朝”③这个词来看,则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块碑刻应该是在大蒙古国(Yeke Mongγol ulus)时期制作而成,“大朝”并非尊称,而是在忽必烈改国号“大元”以前,蒙古人常用的称谓。所以立石年代的“丁巳年”应该是蒙古宪宗七年(1257年)。①以这个年份为基本时间,就可以判断其他干支的年代。
事实上,即便没有“大朝”这个词,通过比对碑文中的相关词句,也应该能判断出这块碑刻的制作年代。尤为重要的是关于“皇帝福荫里□□□□□,拔都大王令旨里”这段记载。在这句话中,“皇帝福荫里”是蒙语“qaγan-u su-dur(托合罕之福)”的译语,这是蒙元时代命令文书中开头的固定句式,它说明以下的文书是被皇帝(大汗)的权威所承认的正式文书[2]102-115,由此可以知道,碑文中“拔都大王令旨里”以下的内容已经被拔都大王予以承认。众所周知,拔都大王是成吉思汗长子术赤的次子,令旨是蒙古王子发出的命令文书。所以该碑文应当是以裁定水利争讼为目的,平阳路都提河所于辛亥年(1251年)5月27日对武池村水甲头宁琪和李三等人发出的(文)帖。该帖应当就是拔都大王承认的正式文书。
因此,从政治史的角度来看,该问题的关键在于拔都是否能够干预翼城的水利争讼,这就意味着拔都是否具有对翼城的管理权限。从本质上来讲,翼城也就是他的封地。②关于这个事情,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元史》卷2《太宗本纪·八年丙申(1236年)秋七月》条写道:
诏以真定民户奉太后汤沐,中原诸州民户分赐诸王、贵戚、斡鲁朵。拔都,平阳府;茶合带,太原府;古与,大名府;孛鲁带,邢州;果鲁干,河间府;孛鲁古带,广宁府;野苦,益都、济南二府户内拨赐;按赤带,滨、棣州;斡陈那颜,平、滦州;皇子阔端、驸马赤苦、公主阿剌海、公主果真、国王査剌温、茶合带、锻真、蒙古寒札、按赤那颜、坼那颜、火斜、术思,并于东平府户内拨赐有差。耶律楚材言非便,遂命各位止设达鲁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颁之,非奉诏不得征兵赋。
上述记载的就是所谓的丙申年间分拨,即在丙申年间太宗窝阔台分给蒙古王族和功臣自己的封地,拔都受封平阳府。事实上,就在成吉思汗仍然在世的时候,山西地方已经成为三个蒙古王族的封地,平阳府属于成吉思汗的长子术赤,太原府是他的次子茶合带(察合台)的,而他的第三子窝阔台(太宗)则占据了大同府③,同样拔都继承了平阳府的封地。这次分拨意味着再次确认了他们各自的封地。
此外,《郝文忠公陵川文集》卷32《河东罪言》④中谈到:“平阳一道,隶拔都大王,又兼真定、河间道内鼓城等五处,以属籍最尊,故分土独大,户数特多。”可以看出,此时确定了拔都的封地并不只是平阳一府,还包括平阳府所属的各个州县。
而依据蔡美彪的研究,上述记载一并说明乙卯年(宪宗五年———1255年)的真实情况[3]:除真定府、河间府内的五处之外,平阳府与所属州县的四万一千三百二户(《元史》卷95《食货志·岁赐》)也都成为拔都的所属,翼城县也所属于平阳府,所以拔都对翼城县有管理权限。我们能看到的与翼城相类似的情况在丁酉年(1237年)《霍州经始公廨桥道碑》中也均有记载。该碑文在开头说到“长生天之力中,皇帝福荫里,拔都大王令旨”⑤,而命令建造霍州的公廨和桥道。这意味着拔都的权益和影响力已能达到霍州以及霍邑、赵城、灵石、汾西与岳阳五个县,这些县都一并属于平阳路管辖范围。
丁酉年间,拔都仍在西征的路上,并不在平阳。当需要处理涉及自己封地的问题时,他便在西征的路上发令旨送到霍州。[2]78-86需要面对翼城的分水纠纷的时候,他也不在平阳。而在辛亥年(1251年)五月二十七日,围绕翔皋泉水的水利纠纷就该结束了。当年六月蒙哥(宪宗)即蒙古大汗的位,拔都也需在蒙古高原竭力完成他的即位。面对裁定水利纠纷这件急需解决的事情,拔都显然都无法亲自当场处置,而只有靠自己任命的平阳路提河所达鲁花赤匣剌浑、平阳路都达鲁花赤扎剌儿歹官人、霍剌海官人和伴当①信忽剌等人扛大梁来处理了。
这样的统治方式在元朝建立后变得更为体系化了。众所周知,历代元朝皇帝均遵照原来的游牧习惯,冬天在大都生活,夏天去上都消暑。所以主要官员也要跟随皇帝来回周转于大都与上都之间。当要处理发生的问题时,在大都的伴当需派人到上都,或者向仍在路上的上级报告,而上级也需要派人到大都给予指示[4]。
拔都参加完决定蒙古大汗的会议之后,回到钦察草原,随即于宪宗六年(1256年)在钦察去世。去世之前,不管在哪里,他一定会通过上述方法管理自己的封地。而在他去世的翌年,《大朝断定使水日时记》便刻录于大定十八年《大金绛州翼城县武池等六村取水记》这块石碑后面;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至元九年《重修乔泽庙神祠并水利碑记》的末尾也有“令旨□差平阳路都提河所台监薛”的记载,这也就意味着拔都去世之后,拔都的封地遂即被他的后继者所继承。②
二 地域史的观点:金元交替与山西地域社会
在《大朝断定使水日时记》里,除拔都以外的关键人物是杨元帅、杨太守、杨大元帅、杨明安③,这些称号虽然名称不一,但是通过这些称号,可以看出其指向的只是当地一位人士,即杨宜,翼城石郑庄里人。他的传记载入乾隆《翼城县志》卷28《艺文·杨县尹墓表》。依据延祐三年(1316年)段天章撰的这块墓表,我们可以大致了解他的生平:
君讳宜,绛之翼城石郑庄里人。曾大父时,大定间为翼城令。时生材,材生严与荣,俱充绛州钱谷使。荣生君及福、达。君形貌魁硕,有识虑。值贞祐之变,金主南渡,河北群县尽废,兵凶相仍,寇贼充斥。
君曁从弟琛、仁、海、义、姪绍先、茂先,乃奋然兴起,帅乡党族属,约束自守。及太师以王爵领诸将兵来略地,遂以众归归之。拨于行间,超升大元帅府,镇翼,表授忠勇校尉,佩银符,守平阳府四门主管义军。福知龙平县事,达佩金符,金台府长官。时青龙、鳌背、葛伯、弹平诸砦未降,互出攻击,肆为剽劫。君曁琛等悉平之,民赖以安。及塔海都元帅西征庸蜀,辟琛为先锋,君与焉。凡所攻拔,不避矢石,屡有成效。凯还,君以劳遂授今职。君之为治也,不事表襮而民爱之,不任刑罚而民畏之。作事必为远计,使人守其成法。邑之东山,炭窟年岁既久,穿劚益深,屡有圯压之患。君相视其地,创为开置,民甚便之。邑之南川,水利溉田甚广,数村争讼不已。君为断理,皆服其平,至今以为定例。民立祠祀焉。所蒞凡三十余年,无少玷阙。至元元年冬十一月庚辰,塟于百草岭上马跑泉侧。男三,孟汝真袭君职,次汝舟授本县丞,俱有能名。季汝霖隐德不仕。延祐三年春志。
从上述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金朝末年的混乱之中,杨宜与其家族积极号召翼城的百姓保卫自己的故乡。面对蒙古的进攻,他们在太师木华黎领导下,继续英勇战斗。他担任翼城县令达三十年之久,其职位可能被他的后人继承了。由于杨宜在当地做官时间长,以至于当地人尊称他为“汉人世侯”④。
在上面的资料中,并没有言及杨宜与拔都的关系。但是,考虑其他汉人世侯的例子,他们一定存在个人之间的联系。例如,与翼城相邻的曲沃县靳和,他的一生大约与杨宜处于同一时代,归属于太师木华黎,被任命为绛阳军节度使。在他去世后,其儿子靳用继承节度使,兼任曲沃县令。依据《雪楼集》卷6
《靳同知墓碑》可知:他十六岁的时候,“见诸王拔都,命长平阳工人”。⑤他们的关系必然是基于他父亲和拔都的关系而得以发展的。从曲沃靳氏的事例中,可以推测翼城杨氏跟拔都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杨宜、靳用等“汉人世侯”与自己的亲属均居一县要职,一起支持拔都王府的统治。依据《郝文忠公陵川文集》卷32《河东罪言》:“今王府又将一道细分,使诸妃、王子各征其民,一道州郡至分为五、七十头项,有得一城或数村者,各差官临督。”这里的王府就指的是拔都的平阳王府,平阳路内的州县被他的诸妃、王子以及杨宜等头项(投下)分而治之,他们派遣监督官到各个县城与村子里,进而实行支配及管理。在《大朝断定使水日时记》里可以清楚看到具体的例子。面对翼城南川(滦水)的水利争讼,是由“本县杨元帅”和“本村王十官人”进行调查并依实情而定立了下六村①的使水日时。在这里,“本村”是指北常村,王十官人极有可能是来自于北常村的人。他为“临督”而被杨宜任命为“官人”,跟杨宜、北常村的水甲头史总领(名信)一起解决了水利纠纷。
在《重修乔泽庙神祠并水利碑记》里也有类似于王十官人这样的人,即“武池村宁七官人”,取名彦,恰巧遇到平阳路都提河所的出差调查,利用这个机会,他证实了以前的取水情况。而在《大朝断定使水日时记》里也能看到他的名字,因此只称其为“武池村宁彦”,并不称呼他是宁七官人。
除了调解水利纠纷以外,杨宜和王十官人作为当地的领导,也进行着复兴自己故乡的工作。从金代贞祐年间(1213-1217年)开始的战乱一直持续到辛卯年(1231年),在这些年中,北常村王庆带着家族老少离开故乡,一直逃到“直北住坐”。战乱使得“本县人户为值兵失散”。在癸未年(1223年)二月,这里又受到葛伯寨②的“贼人赛不拜”的攻击,翼城县城以及所属的村子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九月,在击退“贼人赛不拜”之后,杨宜和王十官人开始着手重建城池的工作。同时,王十官人率领众人重新回到了北常村,开筑水渠并导引翔皋泉水用于灌溉。
虽然“贼人赛不拜”是站在金朝立场上的势力代表,但葛伯寨与青龙、鳌背,以及弹平诸砦的军队
又在一起抗击蒙古的侵略③,而在兴定三年(1219年)之际,曲沃县的靳和就已经归属于蒙古了。因此“分浍水为界,南属金,北属蒙古”(乾隆《新修曲沃县志》卷3《地表》)的情况出现了。此时,位于浍水以北的翼城县已归属于蒙古,所以当翼城受到葛伯寨等金朝势力的攻击之时,当地百姓只好带领着各自的家族成员纷纷逃离故乡。持续十年以上的战乱造成各种破坏,这种破坏反映到水利方面就是诸多问题一一显现。
三 水利史的观点:金元时期水利争讼与管理制度
从文献上来看,用翔皋泉水进行水利灌溉的历史早在唐代就开始了。在光绪《翼城县志》卷28《艺文·翼令张怀器去思碑》中有以下记载:
县东有翔皋泉者,公之奖劝,咸令到引,五乡之境,同沾此润。遂得三春桃花,迸出长渠之口,九秋萍叶,平缘广路之唇。激溜萦纡,分源溉灌,是以奇树蓊欎,芳畦靃靡,紫穗飘香,青花吐色。即符崔瑗通沟致甘雨之谣,有类殷裒开亩洽丰年之颂。
在嗣圣元年(684年),张怀器就任翼城县令之职,他上任以来便开凿渠道,导引翔皋泉水到五乡。另外,在《大金绛州翼城县武池等六村取水记》中也记载了唐代大历二年(767年)和北宋时期的碑刻。关于宋代的碑刻,可见《□□翔皋山乔泽庙额记》,其载入《山右石刻丛编》卷17④。依据《□□翔皋山乔泽庙额记》和《大金绛州翼城县武池等六村取水记》记载,可以看到,大观四年(1110年)翼城县令王迩答应邑人的愿望,把翔皋泉神的祈雨灵验之事报告给了上司,因此政和元年(1111年)六月六日,徽宗赐予翔皋泉神乔泽庙额号。为了纪念王迩的功绩和赐号,县令田灏特别撰文予以表彰,当年的十月二日,县尉康经立石于此。
《大朝断定使水日时记》里有关水利纠纷的记载从北宋熙宁三年(1070年)开始。按照年代,笔者整理了《大朝断定使水日时记》的内容。熙宁三年,武池村李伟翰和宁翌等买了故城村的土地,开凿渠道进而灌溉他们拥有的八亩土地。与此同时,下六村每十五日轮转一次的水程安排也确定了。武池村的水程是九十一个时辰,其他村庄分别是吴村七个时辰、北常村三十个时辰、马册村一十九个时辰、南史村一十一个时辰和东郑村二十一个时辰,这样一共是八十八个时辰。此外还有一个时辰,以前利用这一个时辰的水程进行分水,但是为了填补灌溉水的迟滞或者为了解决水利纠纷,这一时辰并没有分割而遗留下来。对于这样一个水程安排,南梁、崔庄、下流、故城和西梁①等上五村充分抓住战争之际的忙乱时机,主张更改使水日时。因此,武池村宁琪等向翼城县控告,翼城县令杨宜便向平阳路都提河所(叫使所)②呈报其诉讼内容,使所开始听取双方有关人员的意见,以便为断案所需。
从下六村王庆(北常村)、史信(北常村)、王政(马册村)、聂泰(吴村)、宁琪(吴池村)、高伦和高珪(南史村)以及赵仝(东郑村)的供状来看,他们的主张分水既要根据过去的原委,又要依据现有的明确凭证。这些凭证主要有:首先是大定一十九年(1179年)的古碑,其次有平阳路都提河所签押的使水时辰文历,同时还有丙申年(1236年)平阳路都提河所李官人重新签押的使水木牌,此外,丁酉年(1237年)上五村买了故城村乔三郎的麻地的文契和抵押契据也是凭证之一,最后拿出来的则是辛丑年(1241年)杨宜签押的批帖。
在听取调查之后,辛亥年(1251年)五月二十三日,平阳路都提河所达鲁花赤匣剌浑带着张通事亲临现场,在亲眼看过古碑和其他凭证,并通过现场的实地调查之后,他据此确定出了下六村的水程,对使所发出公文。同年五月二十七日,使所给平阳总府回以申覆,六月十五日,平阳总府的霍剌海官人和伴当信忽剌代替达鲁花赤扎剌儿歹官人一并准许了其
报告内容,向使所发出了公文。最后,平阳路都提河所以五月二十七日为最终日期,对武池村水甲头宁琪和李三等发出文帖,这样下六村的水程被再次加以确定。
通过分析这个案件,笔者注意以下的两点:一是以乙未年为基本时间的看法,另外是使水文历和木牌。关于乙未年,在《大朝断定使水日时记》里有“庚寅至乙未年大朝条理已前”的记载。“大朝条理”指的就是从金朝灭亡的甲午年(1234年)到乙未年(1235年)间,大蒙古国进行的户口调查。在此期间,通过对旧金朝领土进行调查,乙未籍册便被制作而成了[5]。以后,大蒙古国以这本籍册作为基础,以便实施各种统治政策。因此,面对调停水利纠纷,虽然对过去的情况依旧给予重视③,但是以乙未年为基本时间的主张显然成为更有效的解决依据,而且,在乙未年也有关于使水文历和木牌的相关记载。在
《大朝断定使水日时记》里就存有如下的记录:
乙未至戊申一十四年,见有下五村水甲头于本路提河所押了使水时辰文历照证。又为元立使水木牌,多年其字擦抹损坏。因此,丙申年二月内,赴本路提河所李官人等处,重别押到……(中略)……仍下六村水甲头将每年合押使水日时文历前来呈押。
下六村以从乙未年开始做成的文历为证据,主张自己的水程。而且,由于平阳路都提河所达鲁花赤匣剌浑的断定,每年下六村的水甲头都带着文历赶赴使所,承蒙当地官人的签押。关于使水木牌则记录的是在乙未年的翌年丙申年(1236年)二月,他们赴平阳路都提河所,重新受到李官人的签押。关于使水木牌的研究,森田明已经引用通利渠的事例,阐明了清代的使用方法④。依据其研究,一个村落在使水之后,把木牌依次传递到别的村落。按照《节抄通利渠册》,这应当是一块纵二尺、横一尺五寸、厚二寸长方形的木牌,在木牌上记载有关使水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从上面的论述也可以看到,在《大朝断定使水日时记》中存在着申帖制,所谓申帖制,萧正洪引用元代《长安志图·用水则例》①说它是“用水申报官给帖文的制度”[6]。关于金元时期的山西水利,可以依据乾隆《新修曲沃县志》卷19《水利·温泉》中的如下记载:
元大德十年十月十五日,奏定防御条欸。奉蒙哥皇帝圣旨,平阳路百姓浇地,拨两个知事管者,轮番使水,周前一盘,照依霍渠水法,立定条例,泮池水仍照宋金来三分不改。
按上述记载来看,“霍渠水法”是洪洞南、北霍渠的用水方法②,它应当指的是申帖制。面对大德十年(1306年)的水利纠纷,元朝政府引用蒙哥大汗的圣旨而加以裁定③,虽然其圣旨内容不太清楚。综上所言,在金元时期,为了维持水利秩序,政府机关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另一方面,从使水文历和木牌中也可以看到水册制产生之初的些许萌芽。
四 结语
如上所述,《大朝断定使水日时记》的内容十分丰富,其记载涉及政治、地域、水利等各个方面。通过对这块碑刻的分析,可以充分了解到在王朝交替之际山西地方社会的一个断面。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只有将政治、地域、水利这三个要素都紧密结合,才能了解其全部内容,作为一项完整的研究,并不能将其分开单独解读。同样,为了进一步推进水利社会史研究,笔者认为,作为基本的研究思路,我们不仅需要考察水利碑刻的具体内容,而且需要让其成果尽最大可能地予以公开,以供大家进行研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水利碑刻研究资料公开问世,这无疑是水利社会史研究的一大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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