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流程(经侦报案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刑事律师在从事控告业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和公安的经侦部门接触打交道。本文拟对经侦报案流程作简要梳理,并提示各环节中的相关注意事项。希望对同行或报案人有所帮助,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一、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注意事项:
1.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理论上均可,但是还是以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原则;
2.尽管犯罪地规定的范围较广,在选择具体办案机关时,还是主要以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关联最紧密的所在地公安作为首选。关联性小的公安机关(不愿揽活)在受理报案材料时往往会建议去关联性更强的公安机关去报案;
3.涉及经济犯罪的,既可以向犯罪地的公安派出所报案,也可以向犯罪地的经侦支队或经侦大队直接报案。
二、准备报案材料
尽管《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第111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提起控告,均应当准备完善的报案材料,以便公安机关受案。
以个人名义提起控告的,应提供如下报案材料:
1.控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2.被控告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如有);
3.控告书(控告人需签字);
4.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6.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有)。
以单位名义提起控告的,应提供如下报案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虽然营业执照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议携带副本原件+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被委托人(一般为熟悉案情的公司员工)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控告书(加盖公章);
6.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7.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8.被控告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如有)。
注意事项:
1.所有报案材料单面打印,不得双面打印。公安立案材料装订均为单面(北京地区要求,其他地区不详);
2.所有报案材料均应加盖公司公章,包括控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3.控告书内容应包括控告人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被控告人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控告事项、事实与理由;
4.在事实与理由部分要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尽量以简化直白的方式,罗列出被控告人犯罪事实;
5.相关证据材料以附件的形式整理标注,方便公安办案查阅;
6.对经济犯罪案件而言,控告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尽量做些证据固定及调查取证工作,如委托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查验并复印相关票据、记账凭证、调取银行转账记录等。
三、受案及立案
1.报案人应携带身份证件、报案材料向有管辖的派出所或经侦部门现场报案。
2.办案机关的民警会将基本案情录入公安的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报案材料的内容及形式,若报案材料形式不符合要求、证据材料内容欠缺或者办案机关没有管辖权等,公安机关有权对报案不受理。对不受理的案件,办案机关不会向报案人出具任何法律文书。
3.在补充完善报案材料,办案机关认为报案材料形式及内容完备,可以接受案件的,办案机关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
4.在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对决定立案的案件,会通知控告人,出具立案告知书。
注意事项:
1. 对报案材料的接收只能现场提交,不能在未受理案件的情况下邮寄相关报案材料。
2. 因不同地方的经侦机关要求不同,对报案材料的具体形式要求也会有所区别。尽量将报案材料准备充分,按照受案机关要求调整控告书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并与办案民警保持沟通。
3. 若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若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应及时提交办案机关,要求立案处理。
4. 在受案及立案后,控告人要保持手机畅通,办案机关会联系控告人就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补录口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