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资金管理办法(深受老年人青睐的储蓄国债)
继征求意见稿后,储蓄国债(凭证式)的监管细则正式出炉。1月26日,央行发布消息称,为加强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管理,央行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兑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况及特殊情况处理流程;并设置了承销团成员在销售额度管理、手续费收取等方面的原则、职责权限和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发行对象仅为个人投资者
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我国储蓄国债的首个品种,在个人投资理财市场尤受中老年投资者欢迎。不过,由于制度建设比较滞后,储蓄国债(凭证式)的业务管理仍不够规范,在具体办理发行和兑付业务过程中,也容易出现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此次《办法》,正是作为有效制度保障,为完善储蓄国债管理制度体系而生。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概念和范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计息方式、销售渠道等内容。具体看,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为个人,任何组织、机构不得认购;发行起点100元面值起,以100元的整数倍发行;储蓄国债(凭证式)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自投资者购买之日开始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
同时,《办法》规定了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兑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况及特殊情况处理流程,并设置了承销团成员在具体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销售额度管理、手续费收取、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等方面的原则、职责权限和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其中针对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其持有的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到期还本付息,代办人除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另对承销团成员提出在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续费,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银行业资深观察人士苏筱芮表示,本次《办法》主要涉及的对象有二,一是投资者,二是承销团成员,《办法》的出台能够健全储蓄国债(凭证式)的相关管理制度,既能够为承销团成员在处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的流程中提供参照,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苏筱芮看来,投资人需要重点关注计息方式,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此外,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能够有效明晰储蓄国债的所有权归属。
投资规则更加规范透明
除了业务管理,在发行兑付环节,《办法》也进行了一系列规范。
其中提到,投资者在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到期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时,承销团成员应当及时在其业务处理系统中准确记录储蓄国债(凭证式)变动情况,办理完上述业务后,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电子渠道查询业务办理结果,也可以根据投资者需要提供纸质业务单据确认业务办理结果。
同时,承销团成员在非工作日期间应当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到期还本付息和提前兑取业务。
《办法》还强调,承销团成员不得占压、挪用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兑付款项,必须确保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正常兑付。不得违规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不含邮政代办机构)代理销售,不得违规向特定用户提前销售,不得利用国债名义揽储,不得与其他银行产品“捆绑”销售。
在多位分析人士看来,加快健全储蓄国债相关制度,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未来储蓄国债(凭证式)投资规则更加规范透明,收益可预期性增强,便于投资者决策。
正如苏筱芮分析称,与此前相关监管要求对比看,此次《办法》填补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管理制度空白,有利于厘清各方权责,同时也贯彻了2020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的文件精神,能够以制度形式解决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投资者保护的适应性问题。
“后续,预计承销团成员将依规明确内部分工与岗位职责,逐步完善机构风险防范机制,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苏筱芮称。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同样认为,此次《办法》,一是加快补齐储蓄国债业务管理的制度短板。2013年,我国出台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有效促进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发展,而储蓄国债(凭证式)制度建设相对落后,国内有必要加快补齐制度短板。
二是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通过健全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管理制度,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广大投资者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储蓄国债业务健康发展。
三是促进多层次理财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周茂华补充道,截至目前,国内债券市场仍是以机构为主导,个人投资者参与很少,通过储蓄国债便利了个人投资者参与,利好资本市场发展,也拓宽了居民理财渠道。
业内建议不断丰富储蓄国债产品
央行称,储蓄国债(凭证式)具有安全性高、起买点低、收益较高、变现灵活等特点,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投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与财政部联合出台《办法》,将填补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制度空白,为储蓄国债(凭证式)的业务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管理,促进储蓄国债(凭证式)健康持续发展。
下一步,央行与财政部将着力做好《办法》宣传工作,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平台,有针对性地向广大投资者宣传《办法》和国债知识,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同时,针对《办法》出台后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跟踪和评估,确保《办法》出台后取得理想效果。
周茂华评价道,此次《办法》将有效对接居民理财和财政投资,提升储蓄向投资转化效率; 同时丰富债券市场投资者群体,促进国内债券市场发展,在他看来,储蓄国债深受中老年投资者偏爱,市场发展空间大。
另对未来储蓄国债市场发展,周茂华建议,一方面,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丰富储蓄国债产品,满足市场个性化需求(储蓄国债期限、收益等);另一方面,可强化市场监管与市场约束,压实各方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投资政府项目投资效率等;此外,要加强监督检查的部门间协调,避免监管真空,加快完善和细化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办法。
另对投资者,苏筱芮则提醒称,在购买前,投资者需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规定,重点包括凭证形式、查询渠道、计息方式、提前兑取规则等,根据自身需求做好手头资金安排与投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