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法国革命中第一个重要的反封建法令,对改造法国的旧制度有重大作用
第一条 国民议会现将封建制度全部加以废除。国民议会决定:有关封建的和采邑的权利义务,凡是源于实物的或人身的永远管业、源于人身徭役以及其他表现为此类性质的权利义务,均无偿废除之;一切其他的权利义务则宣布为可以赎回的,赎回的价格和方式由国民议会决定之。但凡未经本法所废除的上述权利仍得继续征收,直到赎偿时为止。
第二条 大、小鸽室的专有权,废除之。……
第三条 狩猎特权及无栅兔林特权,亦废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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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种性质的什一税和代替什一税的贡赋,不问其名称及征收的名目如何,即使是出于预定乐捐的,不问其属于在俗僧院或在律僧院、属于有俸禄的僧侣,教产管理会或任何教会附属产业掌管人,甚至是属于马耳他僧团或其他宗教与军事僧团以及因选择微薄俸给以为代替而转让给世俗人的那些什一税,一概废除之;但须设法用其他方式来供给宗教的支出、牧师的生活、穷人的救济、教堂和牧师宿舍的修建以及目前指定由什一税来维持的一切机关、神学院、中小学校、医院、宗教团体及其他等等。
然而,在上述费用尚未提供及旧占有人尚未享有其代替物之时,国民议会决定上述各种什一税仍应根据法律并按照习惯的方式继续征收之。……
第六条 一切永久地租,无论是实物的或货币的,无论其种类如何及来源如何,无论其属于何人如教会附属产业掌管人,领地、采邑或马耳他僧团,概得赎回;各种的和在一切名目之下的实物贡赋,亦得按照国民议会行将规定的价格赎回之。禁止今后再创设任何不得赎回的贡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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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关于税收方面的经济特权,无论是人身的或实物的概应永远废除之。一切公民和一切财产均应纳税,并须用同样的方法和同样的手续进行之;必须订出实行按比例缴纳各种赋税的办法,甚至对于课税年度的最后六个月的赋税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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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民议会庄严地宣布国王路易十六为法国自由的恢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