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1日世界上第一部允许自愿安乐死的法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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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7月1日,世界上第一部允许自愿安乐死的法律在澳大利亚北部地区生效。安乐死这一在国际上已争论多年的话题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所谓安乐死,是指为结束不治之症患者的痛苦而施行无痛苦致死术。

        对病人可否实施安乐死,西方一些国家的态度不尽相同。在英国,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职业法院对一位年仅21岁、大脑已坏死4年的患者作出判决:同意患者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向其输入营养液。这是英国法律史上的一个仅有的安乐死案例。事后,马斯蒂尔大法官解释说,取消使一个人艰难地维持生命的支持措施同采取以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为目的的积极措施有重大的区别,“后者属于谋杀”。

        德国对安乐死没有明确态度,但却允许医生向病人提供被动或间接死亡帮助。如医生不给患肾衰竭的病人换上人造肾,这就是被动的死亡帮助。医生容忍病人服用像吗啡这样的镇痛药来缩短生命,则是间接的死亡帮助。但德国禁止按患者要求向其注射结束生命的药物或给病人服用毒药。法国不仅不提倡安乐死而且其刑法还有明文规定:主动帮助死亡要受处罚。

         荷兰于1994年1月1日推出一项可以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的法律。该项法律规定,医生在实施安乐死之前须按一份有28个项目的体检表对病人进行全面检查,证明病人确实已患绝症;患者正处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之中,并一再提出愿意死亡的要求;医生在提供死亡帮助之前须与同事、患者家属讨论,并向有关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司法部门将于调查后进行裁决。按照法律,未经司法部门同意而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将受到惩处,最高可判12年监禁。有鉴于此,一些人认为该项法律并没有直接表示要让安乐死合法化。

        今年7月1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联邦直辖区)高等法院批准了于去年5月通过的《晚期病人权力法案》,该法律生效后,将开创一个国际先例。该法律允许医生为要求安乐死的病人注入致人于死命的毒剂。其限制条件有:病人须证明自己是身患绝症,并已无药可救;须由精神病学家排除要求死亡者的临床抑郁症;病人提出申请后须等待48小时,以使其有时间再行考虑;病人能够胜任对安乐死装置的操作,等等。安乐死装置包括一台袖珍计算机、一个注射器泵、一根静脉导管和一根连接计算机的电线。接通电源后,计算机屏幕提示:“如果你按‘是’键,你的身体就会在30秒钟内得到一次致命的注射,并且立刻死去。你愿意按照程序进行下去吗?请选择‘是’键或‘否’键”。若病人最终选择“是”键,计算机将启动有关设备,把巴比士酸盐和肌肉松驰液的混合物输入病人手臂。病人将很快入睡,并慢慢停止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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