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对待各民主党派的指示。指示规定:“对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主同盟、中国民主促进会、人民救国会。农工民主党、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国民党民主促进联合会、民主建国会、致公党等,应一律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加以保护。至于成立于一九四八年‘五·一’以后的任何其他名义的党派组织,在我人民解放军解放了的地区,一律不予承认,并应根据军事管制时期的要求,令其宣布解散。”
194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对待各民主党派的指示。指示规定:“对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主同盟、中国民主促进会、人民救国会。农工民主党、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国民党民主促进联合会、民主建国会、致公党等,应一律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加以保护。至于成立于一九四八年‘五·一’以后的任何其他名义的党派组织,在我人民解放军解放了的地区,一律不予承认,并应根据军事管制时期的要求,令其宣布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