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户口怎么注销一个(虚假户口怎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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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措施畅通户口登记管理堵点——青海省《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突出户口问题八项措施》解读

日前,围绕户口登记管理中的堵点难点问题,青海省出台《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突出户口问题八项措施》(以下简称《八项措施》)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此次出台的《八项措施》有什么意义背景和目的?又有哪些亮点?本报记者采访了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宋颖。

记者:此次出台《八项措施》的意义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宋颖: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公布实施,户口登记管理实践亦发生了一定变化。特别是随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户籍制度改革、户籍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全面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总体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强化对户籍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我们围绕户籍管理中的堵点难点问题,从解决二手房户口迁移难、取消引进人才落户限制性条款、规范注销重复户口、实行“婚姻状况”等事项登记承诺制度等方面入手,出台了《八项措施》。

记者:《八项措施》中较为重要的措施是哪几项?

宋颖:《八项措施》中,每一项都有它的特点和重要性,但我认为其中的第四项和第八项很有必要单独说一下。

第四项:进一步规范双重户口注销处置问题。

解读: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或属其他非法登记的户口,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本着保留合法、真实、原始,注销违法、虚假、非原始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填写《注销重复(虚假)户口、无照片人员审批表》,按规定注销重复、虚假户口,出具《注销重复(虚假)户口通知书》。注销地公安机关要依申请妥善做好注销户口后户籍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为当事人今后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提供便利。

第八项:进一步规范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登记及证明出具工作。

解读:严格执行《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为群众及时出具证明材料。同时,全面推行公民因婚姻、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实行承诺办理制度,由本人出具《户口登记事项承诺书》予以变更。

记者:请介绍一下《八项措施》中的亮点措施有哪些?

宋颖:《八项措施》紧贴实际,聚焦办事难、办理慢、手续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消除政策性障碍和限制性条款,取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前置条件和惯性做法,全方位回应公众关切,从而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同时,我们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出发点,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简化审批办事流程,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对公民的婚姻、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事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实行承诺办理制度,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服务管理模式,努力打造办事更快捷、服务更优质的办事环境。

《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 着力解决当前突出户口问题八项措施》

第一项:进一步规范集体户管理工作。要求集体户设立单位应当配备户口协管员,明确集体户口协管员职责任务的;对集体户成员申领户口簿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发现集体户成员及其配偶有住房的及时动员其将户口迁至房屋所在地,以解决集体户口滞留问题。

第二项: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政策。增加人才市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等单位可以申报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内容,取消人才落户条件限制。

第三项:进一步明确购房后原房主拒绝迁出户口问题。对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的,公安机关依据现所有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家庭集体户,或经现所有权人同意,将现所有权人户口迁入并另立一户。

第四项:进一步规范双重户口注销处置问题。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或属其它非法登记户口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本着保留合法、真实、原始,注销违法、虚假、非原始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填写《注销重复(虚假)户口、无照片人员审批表》,按规定注销重复、虚假户口,出具《注销重复(虚假)户口通知书》。注销地公安机关要依申请妥善做好注销户口后户籍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为当事人今后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提供便利。

第五项:进一步规范长期失踪人员是否注销户口问题。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对于长期失踪人员,不得以下落不明、查找不到为由注销其户口,除确定自然死亡的以外,只有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方可依法依规注销其户口。

第六项:进一步规范户籍迁回农村问题。实行农村(牧区)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被各类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农村(牧区)籍学生,毕业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就(创)业地或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七项:进一步规范民族成份更正问题。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含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公民需要变更民族成分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经派出所所长审核、县级公安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后,报市(州)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后,予以变更。

第八项:进一步规范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登记及证明出具工作。严格执行《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为群众及时出具证明材料。同时,全面推行户籍登记事项告知承诺制,公民因婚姻、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实行承诺办理制度,由本人出具《户口登记事项承诺书》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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