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计 无中生有
原文:“无”不可以败敌;若变成“有”,则可败敌矣。
往昔“无中生有”大多是指“无风起浪,惹是生非”,纯粹是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心理。但从造假的角度看,巧用“无中生有”,则是“创造力的发挥”,在虚报利润等常见的造假行为中皆妙用无穷。
无中生有的虚报利润是最常见的造假行为,它们一般都是通过托管资产或其他关联交易,冒名顶替,坐享关联企业创造的利润;或通过合并子公司或者孙公司的财务报表来实现利润虚构。其中有的虽有被托管资产所有权方面或关联方面的委托和其他合同,属于假戏真做,表面上无懈可击,但也有许多则纯系懈账,根本提不出可供审核的依据。它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销售给控股股东和非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控股股东和非控股子公司,因无须合并报表,因而不必以对外的销售作为最终的销售实现。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销售收入会因此增加,同时应收账款和利润亦增加;而对于控股股东和非控股子公司来说,则是应付账款和存货的增加。总体而言,并未对外实现销售,但上市公司自身已合法地实现了销售。这种制造利润的手段很难持续,而且应收账款的潜在坏账损失风险较大。
二是在不同控股程度子公司间的安排销售。在同时拥有几家不同控股程度的子公司且均经营同一业务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在不同控股程度的子公司之间分配订单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如果上市公司想增加利润,可将订单全部或大部分交由本部工厂或控股程度高的子公司生产,降低少数股东损益;反之,则是将订单大部分交由控股程度低的子公司生产,提高少数股东收益,如少数股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控股股东所获收益因此增加。
三是溢价采购控股子公司产品及劳务形成固定资产。上市公司如采购控股子公司的产品用于再销售,则其溢价需合并抵消,因而对合并报表的盈利无贡献。但如果上市公司溢价采购控股子公司产品及劳务形成固定资产,则一方面,该类交易无须披露,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采购后形成固定资产,则子公司的销售可确认实现。由此,子公司的收益可确认为当期合并报表利润,而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虽定价过高,但因其折旧分多年提取,因而当期利润增加因素远高于因折旧增加而导致的利润减少因素。
四是变更销售收入确认方式。有一类上市公司,它们并非销售单一产品,而是销售整个系统,需要实施、安装与服务,销售过程持续时间长,因而收入并非一次实现。特别是对于跨年度实现的销售,需要在年度间分配利润。一般企业根据销售的不同阶段划分收入实现比率,而该类比率的变化,无疑会影响到当期盈利。如果当年接获的订单很多,而公司如提高开始阶段收入实现比率,则当期利润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