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当诱饵骗人先掏钱
有关求职者遇到的各种招聘陷阱中,收取费用的情况最多,占了27%.收取费用陷阱是指在求职过程中收取求职者各种费用,如风险押金、培训费、服装费、建档费等。
★经典案例: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生王宇说,3月7日下午打开自己的邮箱时,发现了一封来自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来信,大概意思是:企业看到他的个人简历之后十分满意,已决定录用他,并为他建立了个人档案,今年毕业之后即可到该公司上班,工资待遇每月3000元。但公司先要向他收取200元的抵押金,让尽快汇到公司的账号上。
“当时看到要交抵押金时,我确实犹豫了,但是转念又一想,不能因为200元钱而失去这么好的机会啊,所以第二天我就把钱汇过去了。当我在9日打那个公司的电话询问钱是否到账时,发现所有的电话不是关机就是占线,就是联系不上。”王宇说。
★专家破案:智联招聘专家指出,凡是那种简单聊几句就同意留下试用并要交一些押金的公司往往都是看中了此“财”而非彼“才”,求职者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据中关村人才市场会展部经理刘禹先生介绍,目前不少房地产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就玩这样的猫腻。他们经常打着入职培训的旗子,收取几百元甚至更多的培训费用,求职者在培训结束后干不了几天就被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辞退,且不返还培训费。
★应对措施: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杨志刚律师提醒求职者,早在1995年,国家就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另外,在求职过程中,首先要对求职目标公司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而且,遭遇诈骗后要及时报案,不能抱着认倒霉的心态而听之任之,这样不仅本人的损失难以挽回,也会让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招聘是幌子剽窃你作品
有23%的被访者遭遇过智力陷阱,也就是说他们的劳动成果被招聘方以招聘为由而顺利窃取。
★经典案例:北京市某职业技术学院广告专业毕业生刘涛,半年前在招聘会上看中一家广告公司。她挤进去一打听才知道,这家公司要求应聘者每人写一份不同产品的广告策划文案,包括服装、饮料、小家电等。招聘负责人表示,公司将对所有上交的作品进行比较,最终选两个人。
刘涛领到的是一种功能饮料在北京市场推广的策划案,内容包括广告语、户外宣传画、电视广告创意及市场推广活动的详细计划。刘涛用了一周时间交了自己的策划方案,但至今招聘方都没有宣布招聘结果。刘涛表示:“尽管怀疑人家骗取自己的点子,但如今工作不好找,要是策划案真被‘白用’了,也只好自认倒霉。”
★专家破案:智联招聘专家表示,智力陷阱则是指以考试为名无偿占有程序设计、广告设计、策划方案、文章翻译等。现在招聘过程中的骗取“智力”很常见。这种堂而皇之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性质更为恶劣。而广大求职者要具备慧眼,多加小心。
★应对措施:杨律师告诉记者,在不能判断招聘单位真实意图,又想取得工作的情况下,需要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行保护。
一、提交策划案等劳动成果时要准备两份,一份提交,一份自己留存,在留存份上要求招聘单位签字确认,以便将来能够证明劳动成果内容。
二、提交策划案时附上《版权申明》,并要求招聘单位签收。最好申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策划案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作者刘涛同意,不得使用本策划案或者将本策划案转借他人,亦不得随意复制、抄录、拍照或以任何方式传播。否则,引起有碍作者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主办方松心假信息蒙人
27%的被调查者认为招聘中存在虚假信息。
★经典案例:这几天,针对大学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一场接着一场,记者在最近一场招聘会现场看到不少学生都被铺天盖地的招聘信息看花了眼。
北京联合大学的李京晶同学告诉记者,她以前在一场招聘会上给一家咨询公司投了份简历,没过几天就通知她去面试,结果却成了公司市场调研的对象。试卷上的题目除特长、爱好外,还问喜欢用哪个品牌的洗发水、通过何种途径了解该产品等。
她向负责招聘的人员提出质疑,对方回答说:“这是企业的招聘程序。”李京晶气愤地跟记者说:“我是后来才意识到遇到了虚假招聘。其实他们并不是真的想招人,而是通过这种手段宣传公司做广告。”
★专家破案:刘禹告诉记者,企业之所以这么做,因为招聘广告有隐性宣传的作用,可以让人感觉到这个企业很有发展潜力,因为当一个企业需要招聘很多人时,在求职者心目中,这个企业无疑会被认为是一个正在蒸蒸日上的企业。还有很多公司通过招聘储备人才,应聘单位的确需要人,但不是现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才市场负责人说,这种虚假招聘也存在于正规招聘会中,特别是一些免费的招聘会,为了扩大规模、增加用人单位数量和岗位,主办方通过各种关系找来一些企业当托儿,人为地制造火爆假象。
★应对措施:为了避免遭遇此类招聘,求职者要做好信息鉴别。《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必须对参会单位的合法资格、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参会招聘。”因此,人才招聘会主办单位有义务对报名参加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于案例中的咨询公司应当拒之门外。但目前没有相关部门可以直接监控企业是不是真的招聘、这些岗位缺不缺人。另外,很多单位在自己的门口私自张贴招聘广告,目前也没有相关规定对此加以禁止,很多单位就钻了这个空子。目前求职者只有做好防范,尽量避免给自己造成伤害。如发现假招聘后,及时向招聘会主办单位及人才市场管理机关投诉。
辞退搞偷袭突然轰人走
有36%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有突然被公司辞退的经历。
★数据支持:此次调查中,有36%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有突然被公司辞退的经历。
★经典案例:马小姐是一名外地来京打工的女孩,在一私营企业干了一年多了。上周,像往常一样去公司上班,但到了公司,领导说:“你回家吧,公司内部调整,你不用来了。”马小姐特别诧异,心想,不要我了,那怎么不早点告诉我,那样我也有个思想准备呀!与我同命运的同事有好多个,您说我们该怎么办?我们每个月被扣的保险还没退还呢?(因为我们那里好多人都是只扣钱不给上保险)。
★专家破案:劳动法专家、维权大使梁艳松律师认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向马小姐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应按马小姐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建议马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至于社会保险没有上,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应对措施:梁艳松律师表示,公司因经营调整等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可以的,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为了省工钱试用无尽期
试用期陷阱在此次调查中位列第二,有25%的求职者表示受到过此类侵权遭遇。
★经典案例:上周四,在一场定期招聘会上一位孔先生向记者抱怨,前阵子他应聘了一家公司的“市场总监”这一职位,并且承诺每月2500元的薪酬待遇,孔先生庆幸自己找到了满意又合适的工作。结果到了岗位,孔先生却被告知按照公司惯例,他先要在销售一线锻炼一段时间,再做市场总监,并且每个月要完成一定的业务量。
结果孔先生做了一个月的销售业务员,到了月底,他要求公司付薪水,公司却以“双方事先有约定,没有达到业务指标不发薪水”为由,没发一分钱。
孔先生告诉记者,事后他了解到,这家公司一直在招聘新员工,招聘进来的人往往因完不成业务指标而被解聘。公司就这样不断靠新人拉业务,却不用支付一分钱的薪水。
★专家破案:智联招聘专家表示,这是企业的一种招聘伎俩,指用人单位无限期地延长试用期,以此为手段付给求职者较低的薪水,此种形式也是求职者最痛恨的欺骗形式。
杨志刚律师表示,《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孔先生在应聘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自己的权利。上班后也没有要求单位履行招聘时的承诺,而是听凭单位的摆布,最终受到不公待遇。
★应对措施:杨律师提醒求职者,在应聘成功后一定要坚持签订劳动合同。《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必须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招聘单位与应聘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劳动者来讲,由于实力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劳动者往往是相对的“弱者”,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更有必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化,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还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可以将招聘单位的招聘广告、双方在招聘会上签订的合同意向书等妥善保存。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用1.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2.劳动关系的内容,比如岗位、薪酬等可以顺利维权。
无论忙和闲加班都没钱
在我们对于求职者有没有遭遇过严重侵犯个人权益问题的调查中,只有29%的人表示“还好这些倒霉事儿还没发生在我身上”,剩余的71%都遭遇过非常严重地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其中,最多的就是“总是白加班,有苦没地儿诉”,有将近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都不幸有过这种经历。
★经典案例:胡先生当时到北京某IT公司应聘时,面试者说这里没有加班费,但会根据工作繁忙程度给予一定补贴。他到公司上班后,发现单位每天都要求加班到很晚,周六、周日也要求工作,可工资里并没有所谓的“补贴”。胡先生认为,当初领导说“视工作繁忙程度而定”,实际上是一句假话!他是否可以依法拒绝公司没有任何依据的加班要求(超出每天8小时的工作)。
★专家破案: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智力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员工加班,又不安排员工倒休或不支付任何加班费,员工当然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并且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经发生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员工工资或解雇员工,则是更加错误和违犯法律的行为,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加班费的劳动争议申诉,一定要注意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60日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则必须在两年内。
★应对措施:智联招聘专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至于加班报酬的规定,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五险加一金一个也没有
还有四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表示,仍然处于五险一金(五险: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疗;一金:住房公积金)一个也没有的处境中。
★经典案例:在1999年毕业后,黄小姐将自己的人事档案放在当地的人才市场存档,就来到北京一家投资公司工作。经过五年的努力,现在她的业绩在公司相当不错。但是,她自己没有保险和公积金的事一直都没有搞清楚。她只知道,在公司只有元老级人物才有保险、公积金等福利,而他们这些后来招聘的人,保险、公积金一概没有。最近,她向公司提出上保险和公积金的要求,但公司说这是规定,不能有特例。
★专家破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智力表示,档案在哪里与缴纳社保没有直接关系。目前北京市有关规定,不管员工档案在不在公司委托存档处,都不能以此为借口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其实,北京目前的社保与档案是没有关系的。档案在不在北京,在不在公司,都不影响社保的缴纳。而且按照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企业也必须给职工上住房公积金。
★应对措施:韩智力认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这属于保险福利待遇争议,也和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住房公积金这一项,按照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企业也必须给职工上住房公积金。它和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它是法律单独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和职工发生事实劳动关系,即使合同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也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如果没有享受该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寻求相关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