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南亚市场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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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亚市场还具有许多优惠政策。以盂加拉为例,欧盟决定2001—2009年对盂加拉的一切商品(除军火外)不受限制地免关税进人欧盟市场;进入美国的纺织品不需配额;由千和印度国境线长,产品进入印度实际上也不需关税。2002年1月,朱閒基总理与孟加拉总理卡莉达·齐亚签署了7项经济技木文化合作协议,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政策保障。此外,孟加拉政府还规定:投资者有5—7年免税期,在出口加工区为10年免税;技术人员免交3年所得税:外汇不受管制,本金、利润可以汇回投资者所在国:在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产品创汇100%政府奖励20—25%现金补贴。

    发挥比较优势 站稳细分市场

    此次考察,我们虽看到了全部使用德国、日本进口机器的服装企业,但更多的是前店后厂的小型服装加工企业,设备陈旧,亟待更新。而我国缝制设备价廉物美,正适合南亚经济发展水平相企业的实际需要,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应关注南亚市场的开拓。

    在这方面,我国的一些企业曾经做出过积极的尝试,但其中有些品牌却逐步从市场上淡出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条件艰苦、价格竞争、市场无序等固然是重要因素,但根本的原因还是产品质量不尽完美,销售体系不尽完善、品牌认知度不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与此同时,其他一些企业充分发挥品牌优势,人才优势和服务优势,已经在南亚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如标准、飞跃、宝石、杰克、飞人、蝴蝶等品牌在经销商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003年前三季度,我国向印度出口各类缝纫机4.8万台,出口金额1828.6万美元,零部件出口额238.4万美元,分别比2002年同期增长92.4%、147.3%和11.8%;前三季度,我国向孟加拉出口缝纫机355万美元,零部件59.1万美元,同比增长81.7%和2.3%。事实表明,中国企业正在加大对南亚市场的投入力度。

    开发南亚市场要注意的问题

    南亚地区目前经济相对落后、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市场规则不尽完善、劳动者素质有待提高以及市场进入壁垒等现实存在的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企业的开拓步伐。

    例如,印度政府规定,作为非印度公司,外国公司设立的代表处不能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即不能在印度赚取任何收入。其活动仅限于收集市场信息和机会,向印度潜在客户提供公司和产品信息。印度政府允许从事制造业和贸易业务的外国公司在印度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由印度储备银行个案审批。分公司亦厂能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制造、加工活动,所能从军的活动仅包括代理母公司、研发、进出口、技术和财务合作、技术支持、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和软件开发等。此外,印度税收较高,工业机进口关税为9.2%,机针等零部件的关税达到30%,再加上5%的附加税、5%的城市税、10%的营业税,零部件的税收高达60%左右。

    信用证开证行无理拒付。盂加拉部分银行包括国有银行,在进行以信用证方式贸易结算时,一味地袒护其进口商利益,而不遵守国际结算惯例履行其信用证项厂付款义务。即使受益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也常因进口商不付款赎单而拒付。个别银行甚至在法院判决付款情形下仍然柜付,这种现象使我国很多出口南深受其害,这对开拓孟国市场的出口企业带夹了较大的信用风险。

    有关psi方面的原因。孟加拉自2000年2月15日开始实行进口商品“船前检验(psi)制度”,对输孟货物在装船前实施货值及ckd(全散件组装)或skd(大散件组装)状态检验。psi制度对我向盂出口造成了很多不便,极可能造成签发清洁报告(crf)不及时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报关,或田对产品估价高于出口商发票价格导致孟进口商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等问题。

    采取积极措施 减少贸易纠纷

    南亚目前经济不发达,但投资贸易机会多,关键是我们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做奸企业和银行的资信调查工作。众所周知,资信调查在囤际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对于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贸易货款的及时安全收取.减少和消除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意义重大,尤其对于南亚国家企业的资信调查显得尤为重要。做好了资信调查工作,虽不能绝对消除贸易纠纷,但至少可以免除贸易欺诈的风险。而且,对于资信良好的客户,即使友生贸易纠纷,也较容易友好解决。

    充分认识信用证并不是100%安全的支付工具。信用证方式在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国家的确能基本确保货款的安全收取,但应具体国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沦。南亚国家政府干预经济、银行违规操作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企业即使采用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也应做好其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企业和银行资信调查、选择资信较好的银行尤其是著名的跨国银行作为开证行、出口信用保险等等。

    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作为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出口商应认真履行各项台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地交货。这样做,可以维护我们国家整体产品的良好声誉,更能维护出口企业本身的长远利益。此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除了交货义务外,其他各项义务如向代理商支付佣金、货物的售后服务等,也必须切实履行,切不可“恶小而为之”,影响企业的整体声誉乃至国家整体商业声誉。

    发生纠纷后应以认真、务实的态度进行妥善化解与处理。对于信用证业务纠纷,一方面与开证行据理力争,坚决要求其按国际贸易惯例履行其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强与进口商的联系与沟通,说服其指示银行支付货款。如果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可以向所在国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乃至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等机构联系,请求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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