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申报人应参照商品分类表,于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商品的类别和名称。在填写商品名称时,应写明商品的具体规范的名称,禁用一些模糊不清的字眼,如“系列”等。并且必须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如“白酒”就写“白酒”,不要写“西凤酒”、“竹叶青酒”等特定名称。
申报人通过填写以上内容,可以了解自己的商标可能在哪些商品范围内受到保护,商标局也便于进行审查等工作。 对于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一般按其显著用途及其他特征填报,以便审查员分类。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1份,商标图样10份(指定颜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如果申报时,用彩色商标图样,核准后,商标的颜色就被确定下来,以后在使用中不得擅自改动。若申报时用黑白图样,以后商标不可用任一颜色,不受限制。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方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若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要求交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目前经商标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共有71家。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商标用字应当书写正确、规范,不得使用停止使用的异体字、不规范的简化字。在商标上如果使用汉语拼音的要按现代汉语普通话语音为准,拼写应当正确,字母书写应当规范。报送的商标图样中,不得带有“注册商标”、“牌”字样或“注”、“r”标记,不得带有商品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优质标记及其他商标无关的文字和图形。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