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们甲(我)、乙、丙三方有个内部的合伙协议,并签订了合伙协议书,但是我们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是个体,而且是以丙方爱人的名登记的,那么我们不能算是合伙企业了吗?还有,在经营期间有乙方退股了,签订退股协议,但是这个协议是由我与丙方爱人和乙方所签订的,并有三人的签名,那么这份协议是否有效(乙方将其股权转让与我,并有股权转让书)?如果有效,那么可有什么法律依据?
答:
企业的性质由工商登记确认,登记的是个体户就只能是个体户。至于你们之间的合伙协议,可以认为是隐名投资,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协议当然有效,其间退股安排自然也有效。
是个体户还是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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