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对制度环境因素相当敏感,所以,有关国家和地区在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时,往往采用间接化的手段,如放松金融管制,制定税收优惠;制定有利的商业组织法律等。我国创业投资在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方面,都显示了其他金融、财政、投资工具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2000年以来创投业进入低谷期。最近,随着一批法律制度集中出台,我国创业投资业引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机遇。
《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
在一年多时间内,《公司法》已连续做了两次修订,特别是在2005年10月的修订力度十分罕见。在《公司法》中大幅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规定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幅降低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要求,这将极大鼓励科技创业活动。不仅如此,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一般性限制,这都为创业投资具体操作开辟了广阔空间。
与《公司法》同步修订的《证券法》中降低了上市公司资本规模要求,对盈利不再作硬性要求,有利于资本市场采取灵活方式,吸纳科技企业上市。两法修订极大改善了创业投资从设立,到投资(企业),再到退出渠道一条产业链的运作环境。
《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
正式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下称《纲要》)与历史上以往各个科技规划都有所不同,在明确了未来重点科技领域的同时,提出了“自主创新”,并且强化了对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认同,其中利用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纲要》提出:“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2006年2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第12条为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奠定了基础:“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配套政策还规定了“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这是更为直接的财政资金引导和支持方式。
《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十部委还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开篇名义指出了目的在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原则性地规定制定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财税政策等。这一制度还将成为宏观管理创业投资的法律依据。
“三板”登场
2006年元月召开全国科技大会后不久,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股份代办系统目前共有16家证券公司1023家营业部,245家证券服务网点,遍布全国30个省区市(当前只有10家证券公司获准开展该业务),如此巨大的一张信息网,必将产生极大的信息集中、汇聚作用,未上市公司股份定价能够达到更为合理的区间。建立一个股份信息和交易平台,可以活跃创业资本市场,有利于各个不同类型创业投资之间有机配合与衔接,激发创业资本投资欲望,从而增加创业资本进入非上市科技企业的总量。
可以说,在代办系统中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未上市科技园区公司,都成为中小企业板的备选对象。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配套政策中还写道:“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允许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如果股权代办系统能够覆盖到全国主要高新技术园区,那么这一市场为创业投资的退出和创业投资之间的交易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自我国第一项关于创业投资的政策倡议——1985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以来,在一年内这样密集地出台力度大、操作性强的鼓励政策,是前所未有的,表明了决策层认识到创业投资与“自主创新”国家战略之间的紧密关系。虽然不能说这些制度法规解决了所有困扰我国创业投资业界的外部障碍,但的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足以创造出一片广阔空间。
中国创业投资的发展规律好比“木桶原理”,短板决定木桶的容量,原来的最短板——政策、法规和制度环境大大“增高”了,必然会出现其他的“短板”,我们应该能猜到,这一最短板可能是中国创业投资企业和机构的“内功”了。面对阳光、水分和土壤条件的相对改善,不是所有创业投资企业都可以高枕无忧,只有那些懂得和善于借势,把握先机的创业投资团队,才能真正乘风破浪,成为手把红旗的“弄潮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