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经常玩网上游戏的用户有800多万,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2300多万。去年,我国网络游戏的年收入在9亿至10亿元人民币之间,超过了同年的中国电影票房收入。目前,有2项网络游戏的技术开发项目被正式审批进入“863”计划。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游戏玩家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但今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后经查证,这些“装备”被另外一个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的真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游戏运营商告上了法庭。
“网财”侵害屡有发生
近来,因为网上游戏中的财产损失而诉诸现实世界诉讼的事例屡有发生,让有关部门颇伤脑筋,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多有不同:
2003年3月3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公安分局贺家土派出所经过多方讨论,认定某网吧帮工吴某偷取他人密码,再盗卖他人游戏人物的装备,既得利益没有超过1000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认为其行为属“偷窃”,将吴某拘留10天。一名青年男子利用高科技软件在网络上盗窃了100多个《传奇》游戏的id号,并把号上的虚拟装备挂在网上进行现金交易,被众网友当场抓获并送到成都黄瓦街派出所,警官只对该男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武汉3名男子在网上卖“兵器”,收到对方“寄”来的游戏币3000元“钱”,不料还未下网,“钱”已被盗。他们怀疑是被接替其上网的两名男子所窃取,要求对方还“钱”,遭到拒绝后遂报警。民警称,网络游戏中虚拟的“钱”,不能等同于真正的钱,不受法律保护,遂对此类“盗窃案”拒绝立案侦查。又一起“网上虚拟财产”被侵害案件发生在首都,让许多人拭目以待,有人认为此案的审理将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因而,不少遭受“网财”侵害的受害者也对此案寄予一定的期望。
“网财”是啥说法不一
“网财”又被称为“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李宏晨案件中,被告营运商辩称,原告遗失的“武器装备”其实只是电脑中的一堆数据,并不是真正的财产。而李宏晨认为,这些“武器装备”是财产,因为“它是我用人民币买的”。“网财”到底是算不算财产,是此案审理的关键,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空白,有关专家也说法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网财”只是网上的一种虚拟财产,对另外一些人来说,一钱不值,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一位学者指出,法律应搞清现实世界的问题,而如果应用在网络游戏中,就显得不太妥当。“网络游戏中经常出现打打杀杀、暴力等等,如果都绳之以法,显然是荒谬的。”另外一种观点截然相反,认为,获得“网财”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网财”可以直接用人民币进行交易,甚至一些网币与人民币已经有了固定的汇率,因此“网财”已经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福州大学法学院的叶知年副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自然要受法律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志刚曾撰文表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立法保护难度很大
由于近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网上呼吁立法保护“网财”的声音越来越多。
据称,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均明确承认“网财”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并已出现诸多侵犯“网财”刑事判决的先例。韩国就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然而有关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对“网财”进行立法保护,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对“网财”的属性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法律能够确立“网财”的合法性,实际上也很难操作。
第一,“网财”的诈骗很难取证。金山数字娱乐公司总经理张志宏说:“这些‘武器’、‘宝物’说白了是一些电子数据,是不是真的被别人盗了,需要对服务器进行很繁杂的查询。如果是服务器出现问题造成的数据丢失,要恢复就更麻烦了”。一般诉讼过程中的取证方式如公证、鉴定等也很难应用于此类案件。其次,“网财”的价值如何衡量?“金庸币”究竟值多少人民币,一只网上宠物“无魔”又该如何定价?
第三,难以查找罪犯。在网上,除了一个id号,你不清楚对方的任何情况。
如果法律制定的规则过于复杂,难以监管或者执行成本过大都将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有数据表明,在未来的5年内,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总值将以每年200%的增幅递增,达到100亿元人民币。
尽管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难题,加强对网络游戏产业的有效监管已经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