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 阮文华
基金产品因其价格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进行投机操作也就显得不很适宜。以下的投机操作行为是应当克服的:
第一,利用基金管理人的人事变动进行投机操作。一只基金的基金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发生变动,不应当成为投资调整基金的理由。因为基金经理对一只基金的贡献度必定是有限的。利用基金管理人的人事变动做波段价差,明显是不适宜的。
第二,利用震荡市行情做波差投机。震荡行情往往从理论上产生一定的价差套利空间,但当投资者进行实际操作时,常常会因为震荡行情的时间较短而难以取得良好的投资效果。这种纯粹进行价差套利的投机行为是不足取的。
第三,利用费率的优惠及时点的选择进行投机,不是基金投资的常态。尽管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均会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费率优惠措施,但这些只是投资者在进行选择和购买基金时的一种低成本的投资方法,但并不能成为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的一种常态。更不能为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的首选要件。
第四,利用基金分红做获利了解。基金分红是对基金投资收益的一种分配方式,并不能够从根本上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利用基金分红选择将基金赎回,只是一种基金投资上的错觉,仍然是基金的一种投机心理因素影响而已。
第五,利用不同基金净值差频繁换基金,并不是明智之举。买入低点的基金,卖出高点的基金,从而实现不同基金净值的价差套利,也是不适宜的。因为,不同的基金产品进行套利时,需要同时买入两种基金,而两种基金的成长性会存在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其未来的净值增长能力更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需要投资者谨慎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