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金所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1)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而被强行平仓时。
①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持仓按合约总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如果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对其代理账户中的投资者进行移仓。
②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平仓金额进行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按一定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③当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都违约时,强行平仓顺序是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如果经纪账户持仓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大于零,对投资者进行移仓。
(2)持仓超过限仓规定而被强行平仓时。
①当只有一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先平自营账户持仓,再平经纪账户持仓,经纪账户持仓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的平仓数量;
②当有多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优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投资者超仓的,对该投资者的超仓持仓进行强行平仓;投资者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
③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的,先对超仓的投资者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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