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创新获得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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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刘向东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通过实施严格的准入门槛、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对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从业务资格审批、业务管理和经营规则以及外汇及账户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将审慎启动。

  从宏观上来看,《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中国采取渐进式开放资本项目的一项谨慎举措。作为一名具有国际金融专业的金融从业人员,对中国资本项目的改革予以了长期关注。目前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尚不能自由兑换,但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看,最终要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2001年以来,我国的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外汇储备持续大幅上涨,因此逐步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对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借鉴国际经验,考虑我国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也是一个渐进化过程。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了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在逐渐提高,资本市场的开放度不断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限制已放宽,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国内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和业务限制正在放宽。2006年4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拓展境内银行代客外汇境外理财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允许保险公司以其人民币资金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降低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准入门槛。4月17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联合下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开办受托人民币购汇境外理财业务。《暂行办法》为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导。信托业是中国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允许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对信托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暂行办法》作为中国推进资本项目管理改革的系列措施之一势在必行。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暂行办法》的出台为促进信托公司健康发展,鼓励具备资质的信托公司进行审慎金融创新提供了制度保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后,凡是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的信托公司,银监会将鼓励其优先开展资产管理类、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等创新业务。《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允许信托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审慎进行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从制度上保证了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既是监管层实施“分类监管,择优限劣”监管政策的具体体现,也为实施新办法后鼓励信托公司创新、信托公司拓展新业务打开了一扇大门。一些资信好、实力强的信托公司将发挥先发优势,率先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将使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将成为信托公司积极探索的一个新业务方向。通过严格准入门槛,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先让一些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进行探索,积累成熟经验,有关的管理限制将逐渐放开,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必将成为信托公司的成熟业务品种。

  事实上,一些信托公司对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进行了前期的准备,中国信托业协会在去年还专门组织部分信托公司组成的qdii业务考察团赴香港考察,举行了业务会谈和交流,为信托公司下一步开展工作奠定了扎实的业务基础。从历史上看,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信托公司积累了在国际市场运作的历史经验。信托公司可以依据自身的优势,加强与国际机构、国内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拓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带动提高信托公司的整体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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