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资”暗藏玄机 记者遭遇的工资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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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多数用工单位都不愿在劳动合同中注明雇员的实际工资数目,一般只写一个基本工资,更多企业根本就不签劳动合同。企业的目的首先为偷逃国家税收,其次是尽量避免一旦与员工发生劳资工伤纠纷后的证据麻烦。

  11月8日,阴历立冬,正值中国记者节,武汉风雨交加,气温骤降10度。

  这一天也是周末,但年过六旬的郭宗庆,却正在寒风中为她女儿——原湖北电视台记者郭海燕的工伤官司中的“工资取证”而四处奔走。

  事实上,郭海燕只是因为单位的“基本工资”问题受害的一个典型,更多的人已经或正在因为单位提出的“基本工资”概念受到侵害。

  郭海燕遭遇的“工资之痛”

  郭海燕是湖北电视台原双休版记者,她的飞来横祸发生在2000年7月3日,当晚10点左右,她和台领导乘坐的采访车在回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海燕二级脑外伤,双颧骨、上下颌骨、鼻骨粉碎性骨折,多次大手术后的结果是右耳失聪,面部严重毁容。2001年7月,经湖北省劳动鉴定委员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属完全失去劳动能力者。

  伤残和毁容的双重打击对一个正值青春妙龄的女孩无异于灭顶之灾,但对郭海燕来说,因其临时工记者身份而在湖北电视台受到的“工资”遭遇更让她心痛。

  2003年7月郭海燕医疗期满,到了确定伤残津贴数额的关键时刻。郭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郭海燕的伤残津贴应为本人工资的75%。但湖北电视台只承认郭海燕500元的工资。按此,郭海燕每月能拿到的工伤抚恤金仅为500×75%=375元。对于一个失去劳动能力,还要治病补充营养的四级工伤患者来说,这个等同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抚恤金显然不够。

  父亲郭宗庆感到愤慨:“湖北电视台为了少付工伤抚恤金,居然人为降低了郭海燕的工资收入。”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税法”规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收入之和。郭宗庆认为女儿受雇于湖北电视台,湖北电视台发给她的所有所得,都应属于她的工资收入。但是事实并不如此。据记者调查得知,郭海燕在湖北电视台的实际工资收入应为2600元,其中每月基本工资300元,外加其他津贴300元,另外最主要的工资收入是每周一期500元的节目费,一月四期,一共2000元。

  郭海燕和湖北电视台为自己的实际工资数目进行了长达三个多月的交涉,但都无济于事,2003年9月20日郭海燕将湖北电视台推上了湖北省劳动仲裁庭。

  11月5日下午三点,在湖北省劳动仲裁庭上,湖北电视台办公室副主任肖建成断言:“郭海燕的所有工资就是每月500元。”当庭有旁听者议论:“作为一线记者一个月的手机话费都至少要花400元左右,所剩不足一百元只够每餐喝稀饭!”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郭海燕被要求在11月12日之前向仲裁庭提交有关工资数目的有效证据。

  “下周三就到了举证的最后期限,可一点眉目都没有。”在汉口万松园路,郭宗庆无助地告诉记者:“何况,就是湖北电视台允许我到财务室查账,我也找不到证据。”

  郭宗庆告诉记者,湖北电视台发放工资的特殊巧妙手法,早已经为他们的取证制造了难以克服的障碍。

  据记者查实,湖北电视台历年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所有记者工资中数目最大的一块“节目稿费”支出,都要求记者必须使用的士票、餐饮票及购买副食的等等票据报销获取,否则扣发。

  因此,郭海燕曾经用于为领取工资而使用的各类报销票据,根本不可能拿来作为是自己工资的有效证据使用。

  “基本工资”玄机

  湖北电视台为何要以报销各类票据的方式来发放记者的主要工资呢?

  11月10日,上海市地税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指出:“企业大量利用各类餐饮票据报销方式支出工资的操作,就是通过做假账虚增企业运营成本,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有知情者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仅以2002年为例,最保守估计湖北电视台平均每月每人至少多列成本开支1500元。如果仅以1000名职工计算,湖北电视台每年应征的企业所得税基数就减少了1800万元,即便充分考虑税法规定中应“准予扣除项目”后,湖北电视台每年偷漏国家企业所得税也有几百万元之巨。

  湖北省财政厅监督处的一位副处长透露:“有关部门对湖北电视台的这种偷税漏税行为,曾进行过处罚。”

  正是湖北电视台偷逃税收巧支工资的做法,使郭海燕对自己的真实工资无据可查。

  不仅如此,据了解,在当今中国企业特别是在以外来打工者为主的三资企业里,通常的做法是职工真正工资名目上的数额相当少,一般都在500元以下,其他本应属于工资发放的项目就用其他能减免税收的名目冲抵或者降低,最为直接的手法是采用各种方式使之虚增成为企业运营成本,这样就能达到名正言顺的逃税目的。

  这种巧支“工资”的方式,已成很多企业偷逃国家税款的惯常手法,在企业界几乎是公开的秘密。而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之类事故后,涉及需要参照工资进行的赔偿问题,作为弱势群体的职工就很难拿出对自己有利的工资证据。

  家住苏州浒金阊区墅关镇道安村的顾正红,2002年底因工伤致残,但因为企业计算补偿金额参照的工资数与实际严重不符,导致应给予的补偿款迟迟不能全部到位。金阊区劳动仲裁委于2003年立案后调查发现,企业提供的工资证据与职工反映的情况差距很大,这个私营企业从来就不给职工工资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多数用工单位都不愿在劳动合同中注明雇员的实际工资数目,一般只写一个基本工资,更多企业根本就不签劳动合同。企业的目的首先为偷逃国家税收,其次是尽量避免一旦与员工发生劳资工伤纠纷后的证据麻烦。

  上海市劳保局雷博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职工的工资决不仅仅是指基本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工资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称。

  “所以,企业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赔付的做法完全违法。”有多少员工遭受不公?

  《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相同,过去意义上的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随着我国用工制度的进一步市场化,这种被某些企业认为是临时工的人数正急剧增加,而他们在工资问题上应享受到的合法权益应得到高度重视。

  究竟有多少企业利用员工工资巧做文章呢?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当今中国有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的形势下,这种企业还是一个相当庞大的数目。其中,尤以广东、福建和江浙一带为最。

  在整个广东数百个工业强镇中,打工者的数目至少是2000万之巨,其中至少有60%以上的企业都没有与工人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更谈不上会规范做账支付员工的工资。放眼全国观之,这种企业的数目就更加庞大。庞大数字的背后,是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更是打工者合法权益的受损。

  在这些以制造业为主的企业,普遍劳保设施缺失、安全教育不到位,属各类工伤高发区。一旦员工出现工伤事故,通常的处理手法就是以基本工资为准折算一点抚恤金走人,很少有企业能够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来为工伤者办理合法的赔付。众多企业这样做的原始动机,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追求商业利润。

  不过,温家宝总理今年签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在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专家表示这个为遭遇工伤员工带来福音的法规,从根本上解决有关工伤的计算费用和资金来源难题。

  条例规定,为雇员办理工伤保险是企业必须强制执行的法定义务,各类企业都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条例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11月11日,郭宗庆通过电话告知本报记者:“他至今无法找到郭海燕实际工资的有力证据,他准备申请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帮助取证。”11月12日?本报记者收到湖北电视台记者工资问题的知情者发来的短信?他们是做一期节目有一期稿费?没节目就没饭吃。稿费以贴票的方式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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