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台、APP豚云讯(记者 舒晨)市民邱师傅年初和我市一家企业签订了用工协议,协议上规定有1个月的试用期,如果在此期间离职,必须提前三天告知。邱师傅在这家企业干了20多天后提出辞职,可公司却没有支付他的工资。邱师傅咨询,企业这么做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又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像邱师傅这种情况,如果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向单位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方应当按照实际工作的天数来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单位方拒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辖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维权,或者拨打12333人社专线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