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灿莲花(舌灿莲花是贬义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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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灿莲花(舌灿莲花是贬义词么)

舌灿莲花改变不了正义惩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李显斌案纪实

原创2021-07-26 00:00·顾氏造船厂厂长

1992年4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李显斌投敌案。此案的起源是1965年11月11日,原空10军8师22大队飞行员李显斌在经过长期精心策划后,趁着部队组织海上训练的机会,驾驶黄色0195号伊尔-28轰炸机叛逃到台湾(事件详情请看本厂长贪得无厌,无耻至极,“熊孩子”叛徒飞行员李显斌可悲可耻的一生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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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军宪兵看守下的黄色0195号轰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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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厂长绘制的黄色0195号伊尔-28轰炸机双面侧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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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军方和美军顾问在检查0195号轰炸机,可以看到机首的领航舱有明显的受损

在飞机迫降在台北桃园机场后,后舱的通讯射击员廉宝生同志开枪自尽而牺牲(廉宝生烈士的故事请看本厂长宁死不降拔枪自尽感动对手,烈士忠魂谱写赞歌,廉宝生烈士的故事一文),前舱的领航员李才旺则在迫降中因为机头擦地导致其左手和左脚骨折受重伤。台湾当局为了扩大此事的影响,软硬兼施地迫使李才旺按照台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违心的宣传。随后台湾方面将李显斌、李才旺和廉宝生都冠上了“X士”的头衔,并奖励李显斌黄金2000两,李才旺和廉宝生各1000两,晋升李显斌和李才旺为“少校”,同时声称廉宝生的那一份黄金将由当局代为保管,待有机会“返回大陆”后再发给其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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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斌(黑衣者)和受重伤的李才旺准备参加参加台方的招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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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才旺对着护士拿着的讲稿宣读所谓“声明”,坐在他身后的李显斌一脸不爽,因为他认为少拿了2000两赏金

由于李才旺拒不配合台湾当局的政治宣传,因此他在七十年代即退役,随后随妻子薛训蓉移民到美国,并且在那里定居。在1979年中美建交后,李才旺有心返回大陆探亲,但因其担心自己之前的经历会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影响,他在申请回国签证时,主动向中国领事馆的外交官承认自己当年受李显斌挟持到台湾,并且在台湾当局胁迫下发表过违心言论。在了解到李才旺的处境后,我使馆将其情况汇报给外交部,经有关领导审核后,使馆随后回复李才旺,只需他在回国的时候就1965年被挟持的事件发表一个简短的声明,说明当时的情况即可。

1983年12月,李才旺和薛训蓉夫妇从美国抵达上海虹桥机场,李才旺随即在机场向记者发表了一纸声明,称自己和廉宝生当年是被李显斌挟持到台湾,并在台湾当局的胁迫下发表了违心的言论等。随后新华社在12月19日发表了《原空军领航员李才旺从美国抵达上海》的报道,这篇报道的副标题是:18年前,国民党当局用他的名义发表的声明,完全是捏造的!随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主要报刊也都刊发了新华社的这篇报道,这成为当时轰动一时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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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才旺和薛训蓉

李才旺回国探亲并发表澄清当年叛逃事件真相的声明这个消息传到台湾后,引起了台湾方面的极大恐慌。台湾当局慌慌张张地出面“斥责”李才旺“背叛”之举,并宣布将其各种“荣誉”头衔和军衔等一并剥夺。

1984年,李才旺再次从美国回国探亲。他的这两次探亲都受到了他四川老家的有关部门的热情欢迎和款待,当地许多领导出面接见了他,他们没有提到当年的那一段不愉快的过往,而是表示要“向前看”,并声明“爱国不分先后”,李才旺夫妇表示感谢,并为当地捐资修桥铺路。

李才旺的这段经历在海峡对岸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冲击。当年从大陆逃来台湾的“外省人”们见大陆对李才旺都可以网开一面,此后便纷纷转道港澳或海外回国探亲。而当年驾机叛逃的李显斌的心里也同样受到了很大的刺激。他对李才旺能平安回国探亲并受到地方政府的欢迎是五味杂陈,因为正是他当年的一己之私,抛下了家人,驾机叛逃台湾,致使自己和家人天各一方。现在自己的母亲已经是垂暮之年,身体一直不好,却无法见到自己,这使他的思乡之情日益加剧。

1990年李显斌从台湾空军中退役后,办了加拿大的移民手续,随后离开台湾赴加拿大和他的第四任妻子潘烈华团聚。这位潘烈华女士的心机深不可测(她被李显斌的第三任妻子张美云直接斥为“心机女”),她与李显斌仅结婚半年就说动一向对前妻张美云“守财如命”的李显斌掏出大把银子替自己申请到加拿大留学,并且以潘的名义在加拿大购买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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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斌与张美云奢华的结婚仪式,谁也不会想到这对夫妻后来竟然闹了那么多的幺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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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斌和张美云

在李显斌抵达加拿大后,因为他这是近30年来首次离开台湾,因此心情很是不错。早就摸透了李显斌心思的潘烈华突然向他提出了一个建议:“你想不想回大陆去探亲?”

这番话顿时把李显斌的轻松心情冲地荡然无存。之前他在两岸关系缓和后,曾经旁敲侧击地向回乡探亲的同乡打探自己家里的情况,也收到了他母亲借同乡之手捎给自己的信。李显斌知道母亲过得很不好,为此他托人带回1万元人民币聊表“孝心”(1万元对当时的中国大陆确实不是小数目,但是对李显斌拿到的赏金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这次在听到潘烈华的这个建议后,李显斌的心眼开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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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烈华

李显斌最担心的就是回国之后被抓起来“老账新账一起算”,所以一直迟迟举棋不定。但潘烈华不是那种轻易就会放弃的人,她使出浑身解数劝说李显斌,一会说现在已经过了刑法规定的20年追诉期了;一会说事情已经过去那么多年了,大陆早就没人记得这件事了;一会又说再不回去可能就见不着已年过八旬的老母亲了,在潘烈华的巧舌如簧下,李显斌经最终下定决心去中国驻加拿大使馆申请旅游探亲旅游签证,如果申请被驳回,那么他就再也不回去了,如果成功了,那他就回去。

由于在办理签证的时候李显斌隐瞒了他的真实身份,且使馆经办人员显然也不清楚他的这段往事,所以在1991年12月10日,李显斌和潘烈华两人成功地拿到中国的旅行签证,于是他们马上就订了12月16日的机票飞回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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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青岛迎来了第一位回乡探亲的台胞

在回到大陆后,掩耳盗铃的李显斌特地选住在距离自己老家村子120公里的济南宾馆,每天打的往返老家。他在见到老母亲后,两人抱头痛哭。在享受了10天的天伦之乐后,李显斌毕竟心里有鬼,不敢在内地久留。于是在1991年12月26日下午,李显斌夫妇来到青岛机场,准备乘飞机先到上海,然后转飞香港回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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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初,坐飞机还是很罕见的一件事

在过关时,青岛市公安局外事处的人员将两人挡住,说他们的证件有问题,不能搭这班飞机。公安人员不顾潘烈华的当场坐地撒泼,将2人带到青岛和平宾馆410号房软禁,并安排2名公安人员看守。次日,公安机关同意让潘烈华坐飞机去上海,但李显斌不能同行。随后潘烈华就被送到机场,按照原计划回到了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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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初的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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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初的公安干警

在李显斌被扣后,青岛市公安局随即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以“投敌叛变罪”逮捕了李显斌,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随后向靑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被公安机关审问期间,自知大势已去的李显斌比较配合,他如实交待了当年自己驾机叛逃台湾的诸多细节,包括整件事情是他一人所为,是他挟持李才旺和廉宝生飞到台湾,廉宝生因不甘被俘举枪自尽,自己在台当局的指使下,在宣传中声称是3人合谋叛逃,对廉宝生烈士进行污蔑等事实。事后,根据李显斌的口供,有关部门认定了廉宝生的烈士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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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博物馆的英烈墙上廉宝生烈士的名字

1992年4月9日,靑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公开审理李显斌叛逃案,法庭经过数次开庭,在分别听取了公诉机关和法庭指定的辩护人的陈述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李显斌的罪名成立,法院审判委员会最终在6月26日做出如下判决:

“李显斌身为飞行员,公然……驾机叛逃,其行为已构成投敌叛变罪……其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李显斌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交代其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减轻处罚。决定判处李显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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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的北京青年报登载的李显斌被捕受审并判刑的报导

在整个一审过程中全程不见踪影的潘烈华这时在忙些什么呢?她从加拿大飞到台湾四处找人、托关系。她先后打电话给“陆委会”副主委马英九和“海基会”主要负责人,要求他们出面向大陆有关方面交涉,尽快释放李显斌。但台方的那些“人精”各个都是知道此事不可为,因此在回复时滴水不漏,除了向大陆有关方面发了一些不痛不痒的函电外,没有给她任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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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的马英九夫妇(马英九当时的右手似乎受伤了)

潘烈华虽然忙了一圈也没有在台湾找到愿意替她出面“捞人”的大佬,但她以李显斌妻子的身份,打着要为其丈夫上诉、拉关系、走门路的名义,先后将李显斌在台湾的全部资产或变卖、或转到自己的户头上,也算“不虚此行”。

一审判决后,李显斌本来已经打算认罪服刑。就连远在加拿大的潘烈华也一度称自己“认命”了。但在有台湾舆论披露了她来台期间变卖了李显斌在台的房产后,她又突然不肯善罢甘休了。

潘烈华自称接到了一名青岛法院的工作人员打给她的国际长途,要她在7月5日前到青岛“劝说”李显斌提出上诉(90年代初国内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资费是高达每分钟20元人民币,法院在一审宣判的时候不直接询问被告要不要提起上诉,却花大钱打国际长途让被告家属劝被告上诉,这只能说是潘烈华的撒谎起来不打草稿)。

潘烈华于是在1992年7月3日飞到青岛,在看守所里见了李显斌,她再次以自己的口才“说服”了李显斌,让他签字上诉。随后潘烈华就请了一名在大陆“名气”很大的Z律师办理上诉,按她事后的说法是希望上诉能让李显斌少蹲几年大牢。这位律师在当年就已经被誉为是“中国律师的荣耀和良心”。这位极有“正义感”的律师在看了李显斌的案子后,立即拍案而起,声称此案一审判决极为“不公”!他当即就决定受理此案,为李显斌进行“无罪辩护”!应该说Z律师的“魄力”超出了潘烈华的想象,但双方还是一拍即合。

于是一场精彩绝伦的上诉大戏就此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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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的法庭审理现场

1992年8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Z律师代理的李显斌上诉案。Z律师一开始就对青岛市中院在一审中追诉李显斌27年前叛逃投敌的罪行表示了异议。他认为根据刑法(1979年版)第76条第4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即不再追诉”的规定,其本身就涵盖了“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的罪行在内。因此“不再追诉”应当是刑法规定的一般原则。李显斌案已经超过了20年的追诉期,这种极个别的特殊情况,法院应当在具体说明“必须”追诉的理由,而不能用所谓“严重”和“恶劣”这种抽象的概念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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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的律师证

Z律师接着说李显斌回国是拿着中国驻加拿大使馆签发的合法签证入境的,而且青岛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也确认李显斌是“台湾......退伍军人”,所以他是合法入境的台湾居民。而按照1990年12月发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第2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人的入境申请,不予批准”,李显斌既然能获得签证并且返回大陆,说明有关部门已经认可他不是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在其入境后将其逮捕,显然有违“法制精神”。

Z律师还以当年同机“叛逃”的李才旺为例,称李才旺在1983和1984年两度从美国回乡,受到了包括当地公安部门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的热情欢迎和款待,对他嘘寒问暖,并提出“爱国不分先后”,Z律师认为有关部门没有使用同一原则、同一方针和同一态度对待李显斌。李才旺和李显斌作为27年前的同一个机组成员,一起抵达台湾,却一为座上宾,一为狱中囚,这种极不公正的处置违背了“法制统一”的原则,Z律师希望高院在二审时能够加以纠正。

Z律师认为:青岛中院在一审判决中适用法律条款上也有不当之处。中院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第94条第1款“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众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Z律师认为一审的判决书中仅有“情节严重”的结论,并未能举出李显斌在“驾机叛逃”外还有其他的“严重”犯罪情节,因而说服力不强。

Z律师继续他的辩护,认为一审判决中称李显斌“因对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产生了驾机叛逃的恶念”是中院的一般性推论,缺乏有力的证据,也不符合实际,没有指明被告人的犯罪的动机与目的。Z律师根据他了解的情况指出:李显斌之所以叛逃,主要是因为他对所在部队的训练、随军家属的工作等不满,对受到的所谓“不公平”待遇有意见;而且在60年代初国家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经济困难时,李显斌逐渐产生了消极的、失望的悲观情绪,在这种急剧波动、不能自拔的情绪支配下,他最终铤而走险,走上了叛逃的道路。所以Z律师认为,李显斌的犯罪动机并非源于对人民政权和现行制度的仇恨。

另外Z律师称李显斌的回国是“出于对故土的深深眷恋,显然还有更深一层的思想感情上的缘由,其基本点在于期望两岸早日统一,祖国日益兴旺发达。”而他的这些良好的心愿构成了可以对他27年前所犯罪行予以赦免的重要因素,因此律师提取山东高院考虑在二审中对此加以考虑。

最后,Z律师在做总结性发言之前,为了更充分地说明他自己认为李显斌是无罪的,他还特地补充说要判断一个人的真实思想和感情,以及犯罪动机,应该以这个人具体的“个人的活动”为标参照物;而对于“个人的活动”,又应当联系历史,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和考察。

Z律师要求高院对李显斌在大陆和台湾的全部生活历程作全面的分析,“将心比心”,对他驾机叛逃27年来的全部“个人的活动”进行客观考虑。这位律师饱含深情地慷慨陈词“应能看出,除了李显斌的叛逃方式、手段“驾驶军用飞机”确属“情节恶劣”之外,他的主观恶意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实都是不大的”。因此,自认为自己“问题不大”的李显斌才能在叛逃27年之后,毫无顾忌地“坦然”回来。

随后Z律师为李显斌回国的理由进行一番“升华”。称李显斌回国这并不仅仅是出于他对母亲的一片“孝心”,也不是仅仅出于对家乡那一方热土的“深深眷恋”,显然还有更深一层的思想感情上的缘由,那就是李显斌其实是希望海峡两岸早日实现和平统一,他迫切地盼望见到祖国繁荣昌盛、兴旺发达。而正是这份“朴实而高贵”的信念,促使他“义无反顾”地忽视了回国可能遭遇到的“消极因素”,而更多地看重自己回国为两岸关系带来的“积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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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海峡两岸达成著名的“九二共识”,显然李显斌案并未如Z律师所言“影响”两岸关系

Z律师在进行总结时,认为山东高院有必要利用此案开创一个先例,将两岸间的那些历史问题造成的罪案“化干戈为玉帛”。他认为政法机关对犯罪问题的打击重点,不应该落实在这起发生在27年前的旧案上面。他还指出,中央对于历史旧案的一贯方针政策就是从轻发落,大案化小,小案化了。而李显斌一案恰恰符合上述的要求,而更应该让中央的方针得以落实。

Z律师最后指出,李显斌案作为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这是由于现阶段海峡两岸之间特殊的政治关系所决定的。他在上诉书中指出省高院在进行二审时应当要考虑到此案可能造成的“政治影响”,也就是此案的最终判决应考虑到“有利于两岸人民的相互交往和最终统一的民族利益”;同时他也抬出了中央的政策来压人,他认为李显斌是在中央“既往不咎”的政策感召下回国的,青岛中院的一审判决与中央精神不符,Z律师“相信”山东高院的二审能“亡羊补牢”,纠正一审的错误。这样才利于推动两岸的“三通”和统一的大业。

总之,Z律师的整份上诉书中没有半个字提到李显斌有“悔罪”和“认罪”的表现,相反把李显斌一人主导的叛逃推给了已经牺牲的廉宝生烈士和李才旺的头上,把当年叛逃并由此造成的恶劣影响和后果轻轻带过,并指责山东省公安机关、检察院和青岛中法的做法是违背了中央的政策,随后要求山东省高院在二审时宣判李显斌“无罪”,或者宣判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将其遣送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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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的刑事审判庭上检方公诉人正在出示证据

出席二审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听取了Z律师的“雄辩”后,随后根据案卷资料对其进行了逐条的反驳。

首先,根据1979年版刑法第76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青岛市公安局在扣留李显斌后,已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因此逮捕并且起诉李显斌完全合理合法,不存在所谓 “超过20年追诉期即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李才旺在向中国驻美使馆申请回国签证时,已经向我外交官主动陈述告知自己当年被胁迫叛变一事,并根据外交部的要求在入境时发表公开声明澄清当年叛逃的真相并取得了有关部门的谅解,是堂堂正正地回国探亲,而李显斌在申请回国签证的时候没有向我驻加使馆外交官如实陈述其过往历史,在骗取了签证回国之后,又住在离自己老家村子120公里以外的济南宾馆,妄图瞒天过海,掩人耳目。根本就不是Z律师所称的李显斌和李才旺一为“阶下囚”,一为“座上宾”违反了“法制统一”,也根本不存在Z律师所宣称的“坦然”回国(更何况你李显斌真的对老娘如此孝顺当年为何要抛下爹娘妻儿选择叛逃)。

第三,李显斌叛逃时完全是其一人所为,廉宝生和李才旺都是被他裹挟,这是李显斌自己在审讯时供述的,同时李才旺的证明材料也印证了其说法,根本不是Z律师所说的3人串通叛逃,叛逃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当由李显斌负全部责任。

第四,李显斌携带大批机密文件和无线电晶体叛逃,这些资料泄密后,给其所在部队和空军的其他部队造成了极大的风险,之所以没有对我军造成所谓的实质性损失仅仅由于我沿海地区军民枕戈待旦,严阵以待,才使得当时的台湾当局未敢采取军事冒险行动,但我军未遭致实际损失不能作为给李显斌脱罪的理由,更何况我军因为提高戒备级别和更换涉密的密码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形和无形的损失皆难以估量。

第五,李显斌在叛逃后,在台当局的唆使下多次在媒体上恶毒攻击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编写材料污蔑廉宝生烈士,使廉宝生的亲属长期蒙受不白之冤,已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和后果,理应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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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宝生烈士

至于李显斌心系祖国,迫切希望祖国和平统一,早日繁荣昌盛等等,均系其一面之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

高院的审判委员会在听取了Z律师的辩护和高检检察官的反驳后,经过讨论最终驳回了李显斌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李显斌到头来还是垂头丧气地被法警押往山东省第一监狱服刑去了。

2002年5月14日,李显斌在蹲了10年大牢后因在体检中检出胃癌而获得假释,前往上海的医院治疗。但此时他名义上的妻子潘烈华早就卷了他的大笔财产不知去向,因此医院只能进行保守治疗。同年12月17日,众叛亲离的李显斌死于上海某医院。潘烈华始终没能再出现,他的后事还是由前妻张美云带着两个孩子办理的。

Z律师的“精彩辩护”结果虽然(又双叒叕)以败诉告终,没能兑现自己在上诉前的豪言壮语,不过他对输赢根本不怎么在乎。因为事后他拿到了潘烈华支付大笔代理费,满载而归。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代律师,即便他代理的案子几乎没有一件胜诉,号称是“屡战屡败”,但他靠着在辩护中“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气魄”,成为了“中国律师界的荣耀和良心”。Z律师在“名满天下”的同时也“桃李满天下”,他的门生弟子都异口同声地赞美自己导师的辩护“非常到位”,他的辩词被业内奉为“经典”。法学界的后辈更是感叹Z律师是“输了案子,赢了正义;输了当下,赢了未来!”

Z律师深厚的“专业素养”和精湛的“辩论技巧”,赢得“业(徒)内(子)行(徒)家(孙)”和当事人(潘烈华之流)的好评如潮。包括李显斌在内那些输了官司的被告(不管这些人是真冤枉还是真有罪),他们的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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