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文:深圳推行强制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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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行强制休假制度

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提出推行强制休假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作为国内首部地方性健康法规,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不少网友对推行强制休假制度表示支持,但也直言担心无法改变“996”的工作模式。业内专家认为,强制休假的新规出台有一定示范效应。

《健康条例》明确,推行强制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专家:新规出台有一定示范效应  记者从深圳南山区高新园区工联会了解到,一项对企业及职工的抽样调查显示,有38.17%的员工对自身发展问题存在困扰与迷茫,出于工作和就业的压力,员工担心休假影响自身发展和劳动报酬,只能将休息时间让位于工作。  调查还显示,由于园区企业大部分处于初创阶段,通常采取减员增效的手段,定岗定员定工作量,一旦安排休假,岗位无人员替代;同时,部分企业绩效考核、调休轮休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员工加班后调休、轮休实施难度较大。  在此背景下,业内专家认为,强制休假的新规出台有一定示范效应。

“强制休假的制度安排,鲜明地体现了法定休息休假制度的劳动基准法属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指出,法定休息休假制度对劳动者群体、用人单位以及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险负担等有长远影响。放弃休息休假,不仅会导致劳动者身心受损,也会引起劳动力供给增大和劳动力价格下跌,同时造成依法休假的企业用工成本相对上涨以及过劳劳动者的工伤风险增加。高新园区工联会副主席廖志恺认为,深圳推行强制休假制度是对企业、员工规范休假的引导,促使企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减少对员工身心健康的伤害,使得员工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要加强对企业的过渡性引导

深圳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法规对劳动负荷过重确实难以界定和制定具体标准,写入该部分内容,主要还是在于引导用人单位和员工树立健康工作理念,因此条例中没有制订具体的法律责任。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长唐任伍公开建议,下一步要认真研究条例的可行性、监管成本有多高、企业不执行怎样进行惩戒等问题,并呼吁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廖志恺认为,落实强制休假,不仅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更要加强对企业的过渡性引导。“要给予企业合理的内部整顿优化期,加强指导”。沈建峰表示,在当前实践中,还存在不少忽视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现象,法定休息休假制度的落实需要通过公权力执法来保障,即通过劳动监察来保障。也应尽快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加强执法力度。  还有专家建议,休假制度既要保障职工休假权,又不宜大幅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推动落实可以对企业多一些实实在在的鼓励,如减免税收等,尽量做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

我国休假制度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休假制度包括以下六种形式:

一、公休假日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我国《劳动法》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二、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包括: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三、年休假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连续休假。一般我们指的年休假是带薪年休假。

以下是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

(一)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不享有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劳务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部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四、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给予与配偶和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的制度。探亲假因为探望的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

(一)探望父母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二)探望配偶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五、婚丧假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在我国按照法定婚龄结婚的,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即女23周岁,男25周岁)还可以延长婚假。但是关于晚婚延长婚假各个省市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上海市规定,晚婚可以延长7天婚假;福建省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15日,延长了12天。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六、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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