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文:重庆警方回应男子跳桥砸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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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方回应男子跳桥砸死老人

10月12日,网传重庆石柱县一男子从桥上坠落砸中79岁路人,造成老人死亡。据@平安石柱通报,坠桥男子47岁,系自杀,经医生现场确认,两人均已死亡。

10月12日中午11点左右,重庆市石柱县都督大道后迁沟大桥,一名中年男子在此踩桥自杀,下坠的过程中砸中一名无辜的路人,由于伤势过重双双身亡。

经查,跳桥自杀的男子为黄水镇的秦某,今年47岁;被砸中的路人今年79岁,户籍地为万安街道,两人素不相识,从现场的监控可以看到,男子跳桥的举动十分突然,等市民反应过来的时候,男子和被砸到的老人已经倒在血泊之中不省人事。

好心的市民立即呼叫了120,但等120赶到的时候,两人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警方通过设立监控和调查走访,初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这名47岁的男子属于自杀。

跳桥自杀砸死79岁路人

有人在现场看到,一名男子和一名七旬老人躺在地上,鲜血淋漓。外围的警戒线已经拉起,闲杂人等未能靠近。现场来了救护车和警察,还有多名路人围观。

据目击者介绍,跳桥者为那名男子,而另一名死者当时正走在桥底下,天降横祸,夺走了他的生命。年轻人的妻儿从此没有了依靠,非常凄惨。三十多岁,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两位老人没了儿子,孩子没了父亲,妻子没了老公。

至于男子为何想不开,我们还不得知,需要进一步调查。不过疑似有人说是抑郁症,还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现在警方已经排除了刑事案件、殡仪馆已经拉回遗体。等待下一步的处理。

为何警察排除了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只针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活人,死人没办法承担刑事责任。

网友痛批太自私!

这名男子的举动无疑是极为自私的,他为了摆脱自身的困境选择自杀,留给家人的是无尽的伤痛。

而且跳桥自杀肯定会对无辜的路人产生巨大威胁,作为一个成年人是完全可以预见到的,但他还是选择用这种方式,这说明他不在乎自己生命的同时,也没把其他人的生命放在眼里,反正都要死了,也懒得去顾及别人的生命。

无辜去世老人谁负责赔偿

该男子是故意跳桥的,他完全可以预见产生的后果,清楚的知道跳楼有可能砸中别人。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现在人都没了,刑事责任可以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要负的。

谁来负?当然是他的家人,如果家人不负或者没有家人,那就只能从他的遗产里扣,如果连遗产都没有,这位79岁的老人就白死了。

如果自杀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对自杀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其继承人以继承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另外两名死者的近亲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杀者的受益人为其近亲属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需要用做支付赔偿。

如果自杀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有财产的,先由自己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剩余由监护人赔偿。如果,坠桥者非自杀,是他杀,则损害赔偿责任由杀人者承担。

相关阅读:男子跳楼砸中楼下女子双双死亡

2017年6月28日,湖北襄阳襄州区永南南路某小区,一名男子从16楼跳下,砸中楼下乘凉的一名女子,结果双双遇难。

当时,女子用婴儿车推着七个月大的女儿,幸好小孩并无大碍。被砸死的女子还有一个正在上幼儿园的女儿。

后来调查得知,跳楼男子是16楼的业主,今年43岁,由于生活压力大,还不起房贷,在广州打工时被人看不起,还称有人要杀他等,此次跳楼系自杀。

今年6月1日,四川眉山维多利亚小区年仅20多岁的小伙子侯某跳楼自杀,结果正好砸中楼下散步的婆孙俩,侯某和孩子小陈当场死亡,小陈婆婆也在6天后去世,最后法院判决侯某家属赔偿婆孙俩家属各项损失费一共152万元。

最后小编想说,对于自杀,社会要辩证地看待。一方面要鼓励受挫折的人坚持到底,不抛弃,不放弃,不能轻易放弃生命;另一方面,自杀也是绝症患者面对天价医疗单和病程晚期难以忍受疼痛的无奈之举,到底是钱花光并且带着剧烈疼痛逝世,还是实施安乐死保存最后的尊严,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观点不一,价值取向不同。

总之,天灾人祸面前人是极为渺小的。除了互舐伤口,互相支持,真得不应该相互倾轧和指责。民众也要警惕法律中心主义和法律万能观念,辩证地看待法律。目前要建设的法治社会强调的是法治和德治齐头并进,不能有失偏颇,忽视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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