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成长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法律风险,对外的业务纠纷供应链纠纷债务纠纷对内的劳动纠纷,股东纠纷,利益纠纷等等等 笔者认为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往往来源于合同的把控不完善,所以做好合同合规,就是做好了企业合规。
各行业案有争议的数据报告
(本数据来源icourt)
上海各行业合同纠纷的数量
(本数据来源icourt)
服务业和零售业合同纠纷数量是之大,足以说明,合同的合规是企业的重中之重,企业做好合同合规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合同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签订、履行、终止,每一个阶段都有大量的常见风险。
合同签订风险
1.签约主体资格瑕疵风险
2.合同签订授权主体及范围模糊风险
3.公司的公章/合同章使用风险
4.合同内容与名称不一致风险
5.合同内容存在陷阱风险
6.合同签署形式确认风险
案 例
一家做贸易的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500万货款的合约,A公司人员操作不谨慎,把公司抬头错打成同音字,后续因为原材料的大幅度下跌,产品的价格也下跌得严重,导致难以脱销,A公司借由原合同签订人员已经离职,而且不是本公司抬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但是B公司已经生产大部分的产品,如果毁约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A公司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毁约承担高额的违约费用,并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
首先,就合同的效力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中出现名称不一致的笔误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其次,就合同主体而言,如果只是公司打印名称与盖章名称不一致的话,权利义务人以盖章的公司为准,因为盖章的公司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做出了认定的意思表示。
此外,名称不一致还有一种常见情形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变更了名称,对此,只要主体是一致的,权利义务仍由变更名称后的公司承担。
合同履行风险
1.合同履行、变更的违约风险
2.合同履行各节点约定的不明违约风险
3.债权债务转让、债务加入的违约风险
4.付款、收款、抵债抵销不一致的违约风险
案 例
一家刚创业的玩具公司,从工厂订购一批玩具,由于经验稀缺,负责人不上心的原因,只给确定了款式和大小。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材质,交付日期,付款节点。工厂的订单量巨大,生产周期也拉得很长,影响到玩具公司给客户的交付,而且货物的材质,质量也没有达到工厂的预期;由于前期处于信任付款达到了80%以上,工厂也不愿意进行退款和补偿,对于玩具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名誉影响以及企业负担,最终一纸诉状把工厂告上了法院。
经法院的审理认为:由于玩具公司方的疏忽在样品确认,质量确认环节有严重的责任,而且没有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和产品质量;驳回玩具公司的诉求。仅此一役玩具公司一蹶不振。丢失大量客户群体和口碑。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中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约定,补充约定还不明确的,可以一定的标准进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终止风险
1.合同终止后附随义务的履行风险
2.合同归档及保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3.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合同风险
4.合同违约追责法律风险
案 例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您还敢随意地签合同吗?所以合同风险您还不重视起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