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审核
第二十条 本所对发行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是否就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本章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第二十三条 符合《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 5 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