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计算公式)
问题1:买空调开的专票,能不能作为公司进账抵税?
解答:
作为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空调如果是用于专用于集体福利或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否则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不得抵扣项目详见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当然,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还是必须依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
问题2:裁员补偿金按工资发,导致个税多交,该怎么办?
公司裁员,补偿金和工资一起按工资发的,导致交了很多个税.这个多交的个税能追回来吗.有跟公司签的补偿协议.
解答: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于描述中的因为企业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发的补偿金,是满足上述规定的,不应该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只要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免税金额是比较大的,当地社平工资在网上也是能查询到的。很多人的补偿金,实际上是不用交税的。
面对该问题,可以要求原单位进行更正申报;也可以纳税人自行在个税APP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直接手动更正工薪薪金收入数据,然后提供相关补偿金的证据材料。对于个人直接办理,有很多地方的税务局不会认可,需要纳税人与税务审核人员多沟通,并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证据材料。如果税务局不认可个人直接通过个税汇算更正,就只有通过原工作单位去税务局更正申报,然后再通过办理汇算申请退税。
放心,政策规定是清楚的,国家与税务局也不会赖账,只是需要您去花费一定精力与时间,多交的税金最终国家也会退给您的。
问题3:AB两家公司所有人相同A每月给B付房租,对A而言租金可否抵扣企业所得税,对B而言是被动收入?如何纳税?
解答:
根据描述,A公司与B公司属于关联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对于A每月给B付房租,在满足实际发生且与收入相关以及满足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下,支出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收到租金的一方,当然也是需要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入应税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4:年初暂估了,年底没到发票,除了冲暂估,成本也要冲回吧?
解答:
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只要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都是可以按照规定“暂估”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比如,企业购进的存货,到月末没有取得发票,会计核算就需要按照《入库单》等进行暂估:
借:存货
贷:应付账款-暂估
然后,企业就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办理生产领料或销售出库等,然后按照会计核算程序正常办理成本结转或费用结转;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也是不管是否实际收到发票,直接按照会计核算的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暂估存货购进的,到次月初,对于暂估购进的会计分录,如果是使用ERP等财务软件,会自动生成金额完全一致红字冲销凭证。
借:存货(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红字)
次月如果收到发票,就按照正常购进入库核算;如果次月末还是没有收到发票,就在月底继续做暂估分录。在往以后月度,重复前述的过程。
因此,年初暂估了,到年底还没有到发票,应该是每月都会红字冲销与暂估的,冲销的是购进的存货和“应付账款-暂估”科目,而不是冲销已经计入的“主营业务成本”或相关的成本、费用。
如果属于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不管是否能够税前扣除,都应该真实点在核算与财报中反映。况且,对于暂估没有收到发票的,只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取得发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对于因为暂估产生的成本费用,即便是年底没有收到发票,也是不需要冲销成本费用的。
问题5:2019年买的固定资产现在入账怎么计提折旧?
解答:
2019年买的固定资产现在入账,具体原因不明,但是不外乎存在如下可能:
1、购进时作为成本费用处理,而没有确认固定资产。
对于这类情况,实务中太多太多。因为税务规定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有些人对于会计学习或理解不到位,就盲目地或错误地把税收政策当成会计准则使用,税前一次性扣除,会计核算也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而不确认固定资产。当然,还有人明知道会计核算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是不对的,但是为了偷懒还是“明知故犯”,故意把税前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会计也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该类问题,属于典型的会计差错。按照企业折旧政策确认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次月到发现差错时累计应计提的折旧额。
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差错金额较重大的,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如果差错金额不重大的,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
如果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
2、如果是2019年购进后,作为存货或工程物资核算的,且没有开封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存货或工程物资转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折旧,按照正常的折旧政策和程序进行折旧。
问题6:出资款到公司账户,但几年未有会计处理报表无反映出,现在要更正登记,如何处理?
解答:
会计核算时,公司账户收到的钱款,如果没有指明的用途项目的,通常会在往来账中核算,如果是个人打入的资金一般是在“其他应收款”中。
会计核算是需要凭据的,如果没有股东会决议以及投资入股协议等,即便是属于出资款,企业的会计人员也不能擅自就在核算中增加“实收资本”以及股东等。
对于描述的问题,其实很好解决:贵公司召开一个股东会,把增资扩股的事情交代清楚,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在上面签字画押。然后凭借股东会决议等,就可以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企业财务部门,也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以及工商变更资料等,进行会计处理,然后在会计报表中也就会体现出来。
问题7:新公司第一个月做账哪些原始凭证可以入账,哪些不能入账?
解答:
只要是新公司实际发生的,都可以入账,也应该入账。因为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
提问者内心真实想法或正确提问,估计是想问新公司在成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果不是新公司的名称,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筹办期间为了设立企业而发生的费用,只要符合该条规定,就可以税前扣除。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只要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发生费用,即使是以自己名义参与交易,交易的结果也可以因为成立后的公司确认或实际履行合同而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所以筹办期取得的发票即使抬头开为发起人,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作为列支公司发生成本费用的凭证。发起人在接受发票时,可以要求开票人在备注中说明此项交易是为设立该公司而发生的,以资佐证。
问题8: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哪些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留存备查的主要资料有: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问题9:新收入准则规范的合同成本有哪些?
解答:
收入准则规范的合同成本包括两类: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是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二是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是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取得成本是取得合同的相关增量成本,通常与履行履约义务无关,沉没成本不能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销售费用,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此外,企业因现有合同续约或发生合同变更需要支付的额外佣金,也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