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司法解释(收养子女相关规定有大变化)
关注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民法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纳入到了婚姻家庭编中,不仅明确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也对收养的具体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原收养法把收养人的条件限制为无子女,且仅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我国已全面放开了二胎政策,《民法典》也与时俱进,放宽了收养人的条件。
在民法典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中明确: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 姚瑛律师:“对收养人的子女情况进一步放宽,不在要求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对于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要符合其他法定要件的,亦可收养子女。”
此外,《民法典》删除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规定,把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纳入了被收养人的范围,让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机会被收养。而且,考虑到当今社会未成年儿童心智成熟较早、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较为频繁的现实,《民法典》还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这一修改,也将征求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由十周岁下调到了八周岁。此外,《民法典》还新增了单身女性收养男孩需要40岁年龄差的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白。
原《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 姚瑛律师:“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新增了一项规定,要求收养人不得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此外,《民法典》还增加了收养评估规定,明确了民政部分评估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