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定义(外商怎么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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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那么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有哪些?
网友咨询:
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有哪些?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蒋智勇律师解答:
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 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1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4)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蒋智勇律师解析: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规定:
(1)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须按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2)由原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原合同、章程的修改应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商务部审批。
(3)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拟上市公司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发行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4)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其经营的行业或业务不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其注册资本不要求投资方在公司注册时缴足,可以分期缴纳。但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则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要求,即企业必须将注册资本缴足。
(6)根据现行国家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能按期到位,可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出资期限。
蒋智勇律师,律师、高级合伙人,除律师资格外,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业从业资格。蒋律师于2008年开始律师执业,从业以来先后从事诉讼、金融证券法律业务和刑民交叉业务,十余年的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