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费税(什么是消费税通俗一点)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 | 备注 | |
生产(含视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自产销售 | 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
自产自用 |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 |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单位和个人 | 生产、进口和批发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铂金首饰时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在零售时纳税 | |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
【提示】视为生产行为——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税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
三、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计税方式 | 包装物状态 |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包装物的租金 ③对酒类(除啤酒、黄酒)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 对收取押金(酒类产品以外)的包装物,未到期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
四、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归纳】从范围上看,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葡萄酒除外,教材未收录葡萄酒扣税规则)、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五、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
【提示】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六、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提示】
①税率11%加0.005元/支;
②环节内不征收——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③不能抵扣以前环节消费税。
④总机构汇总纳税。
七、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相关链接】消费税出口退税规则与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规则比较
增值税出口退税 | 消费税出口退税 | |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 采用免抵退税政策 运用免抵退税的公式和规定退税 | 采用免税但不退税政策 不计算退税 |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外贸企业接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 采用免退税政策 用退税计税依据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 采用免税并退税政策 用退税计税依据和规定征税率计算退税 |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九、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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