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國家政权产生
随着奴隶主和奴隶──宗主部与属部、那颜(奴隶主)与合兰(奴隶)等对立阶级的出现,奴隶主阶级对奴隶进行统治的工具──國家政权也随着产生。12世纪初蒙古尼伦诸部就统一在合不勒汗的政权之下。
从10世纪开始,已有文献记载蒙古人和中原地区进行互市,用牲畜、马匹、毛皮换取内地的绢帛、铁器,西面也和畏兀、吐蕃发生贸易往来,有些畏兀商人深入草原腹地进行商业活动。金朝废弛铁禁之后,华北地区的铁制钱币流入蒙古地区,蒙古人用以熔制生产工具和武器。同时,也有部分蒙古人从事农业生产。
随着生产力的逐步提高,铜、铁的输入,冶炼技术的兴起,各部之间经济、文化的相互渗透,原来分裂散漫的状况和旧有的奴隶制生产关系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同时,游牧畜牧业又不适于大量使用奴隶劳动。因此,蒙古社会开始了向封建制过渡。由于在战争中那颜们的财富激增,加剧了社会贫富分化,新的社会阶级──“那可儿”和“合剌除”(下民)出现了。那可儿等形成一个剥削广大属民的集团,逐渐演变成为封建领主阶级。而普通部落、成员和被征服的臣属,不得不处于依附地位,变成了向其保护者提供赋税的“合剌除”。合剌除是蒙古社会的基本劳动者,要向汗和那颜交纳一定数量的贡物(从燃料到牲畜),并做挤奶、剪羊毛等杂役,后来逐渐演变成为牧奴阶级。
在成吉思汗出世前,蒙古诸部混战不已,社会极不安定。加上金朝统治者挑拨离间和迫害,更加深了蒙古人民的苦难。蒙古各部流浪荒漠,不得安居,对金朝统治者“怨入骨髓”。在阶级和民族的双重压迫下,人们都渴望和平安定,期待有一个强大的中心力量来领导全蒙古的统一,加强反抗金朝民族压迫的力量,结束分崩离析的局面。
no.2 元朝的职业等级制度
元世祖建立帝国后成为蒙古汗国唯一的宗主,建都北京,北京成为远至多瑙河和幼发拉底河的世界之都,元朝廷为把境内的子民分为四等,第一当然是蒙古人,第二是色目人(中亚人),第三是汉人(中国北方人),第四是南人(中国南方人)。在中国的土地上中国人的地位最低。
把职业的等级分十级
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匠、八:娼、九:儒、十:丐。
儒者的地位比娼妓还低。
元帝国还对一些没被征服的邻邦进行大规模的征伐,包括日本,缅甸,占城,安南和爪哇。不断的征战和元政府的歧视汉人政策,在汉人不断地反抗下,终被逐出中国本土,回到蒙古故地,元帝国也随之灭亡。
蒙古的宗主们大多信奉佛教,但是,在1307年的一场宫廷斗争中,中华文明面对一场大危险。忽必烈的孙子阿难答(ananda)倾向于伊斯兰教。他能熟悉《古兰经》,并擅长于阿拉伯文,是宁夏的长官(达鲁花赤),是宁夏境内伊斯兰教的热情宣传者。他的父亲元成宗为了使他转而皈依佛教,曾一度囚禁过他。元成宗死时(1307年2月10日),阿难答企图夺取帝位,但是他的侄儿海山获得了帝位,并处死他。中华文明避免了一场将会是很彻底的改变的危机。
no.3 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在蒙古对金作战期间,北方劳动人民大量地死亡和逃散,生产力遭到严重的破坏。从成吉思汗到元世祖,一直存在着农牧争地的问题。在战争之后,北方农田大量荒废为牧场。
在中原和江南地区先进农业经济的影响下,蒙古统治者不得不放弃其落后的游牧经济和剥削方式,而采用“以农桑为急务”的政策。在元军攻宋的过程中,对农业生产的破坏较之北方要轻一些。这种“使百姓安业力农”的思想,还贯穿在其他许多行政措施和命令中。如考核地方官吏时,决定升迁的首要条件是“户口增、田野辟”。重农政策的结果,也使蒙古封建领主逐渐转化为封建地主。
1261年(中统二年),忽必烈就设立劝农司,派出许多劝农使分赴各地整顿农桑。1270年(至元七年)二月又成立司农司,下设四道巡行劝农司。同年十二月改司农司为大司农司,添设巡行劝农使、副各四员。由劝农司到大司农司,反映出对农业的逐步重视。1286年(至元二十三年),诏以大司农司所定《农桑辑要》一书颁行各路。
no.4 村社组织
在大力提倡垦殖的同时,又扩大屯田网,除军屯、民屯外,还有军民和屯等形式。据历史记载,当时大漠南北的屯田是卓有成效的。元初,民间有自发组织的“锄社”,“先锄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饮食,其余次之,旬日之间,各家田皆锄治”,“间有病患之家,共力锄之”,往往“苗无荒秽,岁皆丰熟”。元政府在此基础上发展为村社形式,规定“诸县所属村,凡五十家立为一社”。社长组织居民垦荒耕作,修治河渠,经营副业。这种村社是农村基层组织,成为恢复生产的一种积极手段。
此外,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方面还采取了一系列其他措施,如迁徙民户充实内地和西北地区,听民自买荒田旷土,延期课税,对贫困的屯田户和迁民,给以牛具、农具和种粮;清理豪强侵占的土地和民户,推行大规模的“籍户”(调查登记户口),释放部分奴隶从事农业生产,以及兴修水利等等。
no.5 农业发展的成果
由于贯彻了重视农桑的政策,各地的农业生产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恢复和发展。
农业发展的表现,首先是水利灌溉业的发达。元初,内设都水监,外设各处河渠司,以兴举水利,修理河堤。郭守敬作督水少监时,曾亲自到华北、西北一带进行规划,增辟水田数万顷。宋、金时的水利工程,在元朝都逐步得到了恢复。王祯《农书》中介绍用于灌溉的水车就有七种,其中高转筒车可引水到二百余尺的高地,这些工具在当时能够广泛应用,是和水利事业的发展分不开的。
第二,表现在粮食产量的提高上。到元世祖时期,陕西关中地区的小麦“盛于天下”,关、陇、陕、洛出现了“年谷丰衍,民庶康乐”的景象。长江以南地区产量更高,仅江浙一省的岁粮总数就占了全国岁粮总数的三分之一强。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生产也有很大的发展,当时北至怯绿连河(克鲁伦河)、乞里吉思、谦谦州(均在今叶尼塞河上游一带),南至罗罗斯(四川南部)、乌蒙(云南昭通),均有屯田。
no.6 农业发展的恢复
农业发展的成果还表现在:元代我国南北各地棉花种植的逐渐推广,也是当时农业生产上一项重要成就。这项成就和黎族、畏兀族等兄弟民族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由于南方农业的发展,南道棉的产区扩大得较快。与此同时,棉花在北方陕甘一带也普遍种植。当时大半个中国,已遍植棉花。
当然,在恢复与发展中,各地情况是不平衡的。由于封建统治机构的腐朽,在元世祖晚年,部分地区在水利、屯田、劝农等项工作上已出现了停滞和衰败的现象。到元代中后期,水利建设遭到了严重破坏,土地兼并加剧,加上旱、疫、蝗、水等自然灾害,农业生产进一步衰敝了。
no.7 土地关系
在土地占有关系上,元代在北方基本上沿袭辽金旧制,在南方则保持南宋的陈规,没有多大变化。官田是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北方主要是金时屯田军遗留下的土地,南方则包括南宋的入官田、内府庄田和南宋末年掠夺民田而设置的公田。元政府把这些官田的一部分作为军队屯田,一部分作为官吏职田,一部分用来赏赐王公贵族和寺观僧侣,剩余的由政府直接招佃耕种。私田是蒙古贵族、各族地主和一部分自耕农私人占有的土地。官田和地主占有的土地除一部分由农奴性质的驱丁耕种外,绝大部分是以佃耕的方式出租给农民。
佃户交租有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形式。元律规定,主户打死佃客,依“良人殴死他人奴婢例断一百七下”。从法律上可以看出当时佃户地位之低下。
蒙古贵族入中原后,除一般佃户外,还有所谓投下户。在徭役繁重的情况下,军、民、站户之应役者均以投附投下为避役之计。投下官吏亦乘机诱纳,元政府不得不屡屡申禁投下擅招民户。这种现象的产生,说明元朝北方劳动者的身份比北宋时期有所下降。
no.8 奴隶制驱口
元代,有些劳动者沦为驱口。金时已有“驱口”一词,简称“驱”,指战争中“被俘获驱使之人”。元代沿用这个名称,但在南方则称奴或奴婢。他们当中除战俘外,还有因债务或犯罪所致,也有逼于租赋或饥荒而卖身为“驱”的。驱口另有户籍,称驱户、驱丁,和一般编民有别。非经放良或赎买,不能改籍。当时习惯上把驱口的占有者称为使长。使长对驱口有人身占有权。
在法律上,驱口“与钱物同”,是主人财产的一部分,主人可以随意买卖或馈赠。使长杀死驱奴,法律上仅杖八十七;如果驱口有罪,使长杀之,可免予处分。驱口一部分用于手工业生产和家内劳动,大部分则从事农业生产。从事农业劳动的驱口,既要向使长缴租,也要向政府纳丁赋,在剥削关系上近似佃户,是一种半农奴、半奴隶的特殊阶层。驱口以奴隶制的残余形态,保留在社会经济结构中,一直到元朝的灭亡。
no.9 土地兼并
元朝初年,土地兼并的趋势仍然在继续发展。在北方,蒙古贵族和各族地主多用政治权势进行兼并。蒙古诸王贵族有食邑封地,有投下州,有赐田,数目都相当庞大,如元世祖一次赐一个大贵族益都田千顷。他还允许贵族们荐任其私人来监督赋税的征收。这样一来,利用特权霸占土地也就成为合法了。
色目和汉族的上层人物同样也可以利用其权势霸占土地,在南方,元灭南宋后,大地主基本上都保留了下来。如大地主瞿霆发占有民田和承佃官田达百万亩。又如松江曹梦炎“积粟百万,豪横甲一方,郡邑官为之驱使……北人目之曰富蛮子”。南方地主在土地兼并手段上稍异于北方的,是先凭借财富来谋求政治地位,然后再依靠其权势来保护和兼并土地。
土地兼并的恶性发展,使阶级矛盾日益激化,社会危机迅速加深。
no.10 赋役制度
蒙古国时期的赋役采取“中原以户,西域以丁,蒙古以马、牛、羊”的征收办法。元世祖时曾按居民贫富划分为上、中、下三等户,每等再分三级,如上上、上中、上下等,称为三等九甲。登记户等的簿籍,叫做“鼠尾文簿”。科征赋税差役时,即以鼠尾簿为准。
元代的赋税制度,前期后期数经变化,主要有税粮和科差两项。税粮南北不同。北方分为丁税、地税。1280年(至元十七年)规定全科户丁税每年每丁纳粟三石,驱丁纳粟一石;地税每亩纳粟三升。南方则沿袭宋代旧制,一律按地亩分夏秋两税征收。秋税纳粮,夏税纳木棉、布帛、丝棉等物。其数量则根据土地肥瘠、产量多少而定。
科差行于北方者,包括丝料、包银和俸钞三项。丝料在太宗时原规定每两户出丝一斤,交给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本位(获得份地的封主)。到世祖时,交纳办法又有了改变,“其法每户科丝二十二两四钱,二户计该丝二斤一十二两八钱,其二斤即系纳官正丝,……外将每户剩余六两四钱攒至五户满二斤数目付本投下支用,谓之二五户丝”。这样,人民的负担又增加了一倍。包银在宪宗时规定每户每年纳银四两,其中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俸钞规定每户每年纳钞一两,作为诸路官吏俸禄。南方科差有户钞、包银。江南户钞,规定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每户折交中统钞五钱,这是专供份地主人享用的附加税,相当干北方的五户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