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的经商道德习俗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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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礼貌待客,诚实经商
礼貌待客,诚实经商

  回族商人认为,礼多不为怪,和气能生财,买卖不成人情在,这回不买下回来。他们无论经营什么商品,少不欺,老不哄。不坑蒙拐骗,明争一分,不暗亏顾客。有话说在当面,情是情,财是财,交易后在收款时如果占了对方的便宜,即使是几分钱,也要说在当面。在经商中以假充真的相对较少,这主要是伊斯兰教规定不许欺诈,如《古兰经》中强调:“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后世之日,招谣撞骗的奸商,同暴君恶霸复活在一起,忠实利人的义商,同圣贤烈士复活在一起”。由于《古兰经》和穆圣都多次强调这个问题,所以回族清真寺上的阿訇,利用平时做主麻,也向广大穆斯林宣传,并依据伊斯兰教教义,举例说明哪些是“海拉姆”(即使不得),如期行霸市、偷盗抢劫、买卖自死的羊肉和猪狗肉等,这些都影响和规范了回民经商的道德习俗。

no.2 买卖公平
买卖公平

  回民在经商道德中,最明显的特点是秤平、斗满,不在秤上作假、亏人、坑人,争价不争秤。认为秤量不公所赚钱财“使不得”。“当你们卖粮的时候,应当量足分量,你们应当使用公平的秤称货物,这是善事,是结局最优的。”回民长期以来,坚持公平交易的原则,所到之处信誉较好,如回民在全国各地做生意,特别是与商品观念差的兄弟民族人们做生意,一是一,二是二,互惠互利,取得了对方的信赖和好感。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回族当中也有极少数在经商中编谎,有以次充好的现象,但从整体上看,公平交易的道德观念还是很强的。

no.3 禁止放高利贷和禁止投机行为
禁止放高利贷和禁止投机行为

  《古兰经》规定:“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长期以来,回族人认为放高利贷“使不得”,所以在民间很少有放高利贷的情况,即使有极少数,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回民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禁止卖不保险的东西。

no.4 凭约守信,有借有还
凭约守信,有借有还

  回民在经商中,还注意守约,凡是立了契约合同,一般都以合同为准,不单方面撕毁。特别是在经商中,如果借了别人的钱财,一定要还,老子不在世由儿子代还,回民不愿拉下账债。

no.5 禁止浪费
禁止浪费和禁止侵吞不义之财

  回族有句民谚叫“没有富死的回回”。回族在经商和消费生活中,非常注意效法圣贤的勤俭节约的良好行为,反对浪费,反对糜烂奢侈的生活,经常用《古兰经》强调的思想教育下一代。“你不要挥霍,挥霍的人,确是恶魔的朋友,恶魔原是辜负主的。”更值得称道的是回民经济富裕后,提倡捐资兴办学校、修桥铺路、扶助贫弱等一切公益事业。


no.6 禁止侵吞不义之财
  回族也反对偷盗抢劫。认为偷盗抢劫的财物,是不道义、不合法、不清洁的,是使不得的。虽然《古兰经》上对偷盗抢劫行为规定得很严厉,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的,也有极少数亾财迷心窍,惟利是图。

no.7 禁止贪污行贿
  回民在经商和日常交往中,反对贪污。《古兰经》上说:“先知没有贪污之事,无论任何人要贪污了,在后世必得到贪污的还报。”《古兰经》认为因廉洁得来的财物是善美的、洁净的,用这种财物才可以散乜贴、施舍穷人等。

  由于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回民在商业道德中,还反对行贿。《古兰经》上说:“你们彼此不要妄吞财物,也不要用金钱贿赂法官,以致明知故犯地借犯罪而吞食一部分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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