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正在调查中的一起涉嫌非法集资案件震惊全省。
“此案的参会人员之多,涉及金额之大,皆为近年来所罕见,当地政府相当重视,”10月11日,长沙市政法委一位官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当地法律专家分析说,该案与8年前震惊全国的岳阳‘姚婆婆非法集资案’有惊人相似之处:都打出了“集资、退资两自由”的原则,为会员或存款者提供远高于银行存款的高额回报,涉及人员面广、资金数额巨大。更令人惊奇的是,案发之前,两案当事者皆是头顶“最受尊敬的企业”、“全国优秀企业家”等桂冠。
“公安机关还在调查之中,案件太过敏感,我们处理中也会十分慎重,”长沙市公安局一位参与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对《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说。
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和走访,《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到,涉案者为湖南省长沙市中天行房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长沙中天行”),公司法人代表高大庆9月初因涉嫌金融犯罪被刑事拘捕,目前已被正式批捕,涉嫌犯罪行为可能有注册资本金不实、资产去向不明以及变相非法集资等方面。
2005年9月12日晚,长沙中天行法人代表高大庆因涉嫌金融犯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捕,而这一天,距长沙中天行获得“湖南最受尊敬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荣誉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成立于2004年1月8日的长沙中天行,为北京中天行房车俱乐有限公司的加盟成员单位,2004年4月底正式开业,公司下设会员部、运营部、财务部等5个部门,原法人代表为赵柏松,后变更法人,36岁的邵阳籍人氏高大庆出任董事长。
长沙中天行的业务运作模式是实行会员制,即公司业务员以“加入中天行房车俱乐部”的名义在社会上吸纳会员,会员在交纳上万元的“入会金”后,享受公司承诺的有效权益及旅行房车使用权;会员也可以将其享受的权益全权委托给长沙中天行进行经营,以每年或每月结算一次的方式获取高额收益。
王文治是入会较早的会员之一,他对《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他于2004年8月14日从长沙中天行购买了一张5万元的“至尊卡”。王文治与长沙中天行所签合同显示:“至尊卡”含10年权益,王文治每年可使用旅行房车30天;而根据双方同时签订的租赁合同,王文治可将其每年30天的使用权以300元/天的价格全权委托公司经营,从而获得每年9000元的收益。除此之外,长沙中天行还承诺在前3年内,每月给予王文治750元的礼品或同等价值的现金,即前3年内每年还可获得9000元的收益。
“不到三年时间就收回了的5万元本金,以后7年内每年还有近万元收入,这么好的投资哪里去找!”提起长沙中天行承诺的高额回报,会员王文治依然抑制不住内心的兴奋。
调查了解,长沙中天行吸纳会员主要是在其租赁的锦绣中环、云海大厦、贺龙体育馆、兴威名座大厦等四处场地开展业务,会员遵照“入会、退会两自由”“一人可以多卡”的原则,“入会金”分“至尊卡”“贵宾卡”“博弈卡”“鸿福卡”及“体验卡”5种,会员卡金额1万-5万元不等。各种“入会金”全部由湖南省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有的还由湖南信昱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
据了解,入会人员多是离退休老人。
70多岁的会员李东亮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说,他把用来养老的18万元钱全部买成了会员卡,同时还动员他从美国回来的侄媳妇买了10万元。会员瞿国均老人购买了一张5万元的“至尊卡”及两张3万元的“贵宾卡”,他说,“我是在分析了旅行房车的发展前景、参观了中天行北京总部、长沙市政府给予中天行‘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证处要进行公证等前提下入会的,没有想到还会蕴藏这么大的风险!”9月12日,长沙中天行法人高大庆被刑事拘捕;9月13日,长沙中天行被公安机关查封;9月19日,长沙市公安局对会员发布公告,称“长沙中天行已涉嫌经济犯罪,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你们的行为系市场行为,风险应当自负,但公安机关将尽最大努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量将各位的损失降到最低。”
目前,长沙市政府已经专门成立了“9·13调查小组”,“9·13调查小组”与会员代表进行了多次沟通,共同商讨处理意见。
参与沟通的某会员代表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双方多次沟通后,目前已经查实的数据表明:从2004年4月26日开业至2005年9月13日被查封为止,长沙中天行共吸纳会员7658名,筹集资金1.715亿元。
会员对公司评价迥异
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是什么力量让7000多名会员像“飞蛾”一样“扑”向了长沙中天行的“怀抱”?在调查中记者发现,所有会员对长沙中天行的发展方向—“旅游房车+高科技产业”以及公司的子项目都了然于胸。
一些会员非常内行地对《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房车风行欧美,美国目前年产房车30多万辆,房车营地2万多个,国内房车产业正处于培育期,长沙中天行的项目前景非常吸引人。
另有会员介绍说,长沙中天行在郴州东江湖购买了298亩地,命名为“房车岛”,拟建房车旅游营地、万佛广场和一个与东江漂流相结合的综合性旅游设施,部分工程已经完工。公司还在长沙县暮云镇购买了147.1亩地,拟建房车示范营地和老年公寓。
据公司方面称,在主业方面,公司已经购买了“58辆房车”,但会员们反映说,他们看到的房车远没有这么多。对此,中天行的总裁助理刘勇祥解释说:“58台房车是分三批购买的。前两批分别是4台,已经到位;后一批是50台,订金都付了,但货还没有发过来。”
长沙中天行方面称,公司还拟与有清华大学背景的北京华清博大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以股份制形式组建华清博大集团,开发烟花炮竹安全氧化剂、新型贝氏耐磨高科技材料、工业铬渣废料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4项高科技项目。
会员除了对长沙中天行的新兴产业模式抱有较高期待外,对长沙中天行的“企业文化”也津津乐道。他们介绍说,公司成立后,先后组织会员开展自驾游活动和参观北京总部活动;组织了“十佳俏婆婆”“十佳快乐老爹”“一生缘十佳伴侣”等“长沙市晚情系列活动”;在公司成立一周年大会上,除举办了盛大的活动外,长沙中天行还请了省、市领导亲临致词。
在成立一年多的时间里,长沙中天行还获得过诸多荣誉,如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的“2003-2004消费者信得过单位”、长沙市消费者委员会颁发的“2004-2005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湖南省发展研究中心颁发的“2005湖南最受尊敬的非公有制企业”等;湖南省公证处还专门设立了驻长沙中天行房车俱乐部办公室。
据会员介绍,一年多的时间里,长沙中天行邀请会员坐房车旅游800多人次;组织会员去北京、天津、郴州东江湖旅游达1500多人次;为老人拍摄艺术照、婚纱照3000多人次;为铜婚、银婚、金婚、钻石婚老人补办婚庆酒席2500余桌;举办“三大晚情系列活动”210多场。
“公司的服务细心周到,我们老年人真正体会到了‘大家庭’的温暖。”每月都按时拿到“入会收益金”的瞿国均老人至今也无法接受公司“涉嫌经济犯罪”这一事实。
但也有一部分会员的感受与瞿国均截然不同。一位早已退会的会员质疑说:“这种‘极尽夸张之能事’的做法根本就不是做实业,简直就像是骗子做秀”。
6000万资金不知去向10月22日,会员代表与“9·13调查小组”的商谈中又有新的反馈信息,即高大庆已被正式批捕,其“涉嫌经济犯罪”可能与注册资本金不实、资产去向不明、变相非法集资等问题有关。
公司总裁助理刘勇祥表示:“注册资本金不实是很容易查出来的,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应该是抓住了证据。”
刘勇祥进一步透露说,“长沙中天行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更变后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前任法人代表赵柏松退出时,带走了好几百万的会员集资款,现在还欠400多万元。”
据知情人透露,从公司成立至案发为止,长沙中天行没有任何盈利,包括给会员的高额回报在内的大量支出,一直靠源源不断的新入会会员的会费维持;除此之外,目前还发现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总裁助理刘勇祥对1.715亿元集资款去向算了一笔账:郴州“房车岛”项目投了1000万元左右,暮云房车示范营地打了800万元进去,4项高科技项目投入了近2000万元,但上述项目均处在投资期,还没有任何实际收益。
另有知情人士和会员代表提供数据:长沙中天行被封存的现金有3000多万元,返回的“入会收益金”约2500多万元,退会的有700多万元,购买58台房车花了1200万元。至于余下的6000多万元资金尚不知去向。
当地法律专家指出,该案与8年前震惊全国的岳阳‘姚婆婆非法集资案’有惊人相似之处。当年头顶“全国优秀企业家”等桂冠、人称“姚婆婆”的岳阳富盛公司董事长姚林辉,从1985年开始按照“集资、退资两自由”的原则,为存款者提供每月2%甚至更高的利息。截至1997年案发,非法集资累计发生额为6.8亿余元人民币,超过万名的集资户血本无归。
长沙中天行涉嫌的非法集资行为采用“会员制”,涉及面广,且会员大多为老年人,购买会费几乎花掉了他们全部养老金。案发后,一些Bu明真相的会员依然坚持认为公司发展前景远大,不应该“一锅端”;某些会员及其家属情绪激动,还要讨说法,更有一杨姓男会员的妻子在获悉此事后,“没有想得开”,于10月12日自杀。
三湘律师事务所李静龙律师提醒,以高科技和朝阳产业为“道具”,以良好经济效益和优厚红利为“诱饵”,虚张企业发展计划,骗取政府部门支持,这种事情在市场经济条件及投资法制不太完善的情况下容易被人“钻空子”。长沙中天行如果不被及时查处,可能将是另一次影响更大的“姚婆婆非法集资案”!
资料:律师解读:
非法集资,作为市场经济形式下一种新的经济犯罪形式,自上世纪末期开始进入国内公众视野,并成为法律关注的一种犯罪形式。
1994年,北京长城机电公司老板沈太福非法集资10多亿,被判处死刑,该案被号称是“建国以来最大的非法集资案”;
1995年,司法部门查处无锡大款邓斌集资案,牵出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的两任秘书和副市长王宝森,最终牵出陈希同本人和众多北京市高层领导。
此后,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犯罪在各地层出不穷,见诸媒体的如山西璞真公司案、湖南富民公司案、辽宁新源公司案、山东江大荃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案、吉林纳士塔案、河北孙大伍案等。其中的孙大伍案件尤为著名,因为该案件引发了中国法律界和商业界的双重关注和争议。
与集资有关的犯罪,不但往往涉案金额惊人,而且涉及被害人群广泛。此类犯罪不但危及中国金融安全,而且资金链一旦断档,往往造成被害人倾家荡产、血本无归的惨剧,因此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鉴于此,此类犯罪已被列入中国刑事司法主要打击防范的对象。
我国刑法中与集资有关的犯罪有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从近几年的犯罪现象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可谓是花样迭出。常见的有如下几种:(一)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如山西璞真案。该案件中山西璞真假日俱乐部有限公司为客户已办理“住房卡”为名进行变相集资,具体办法是将“住房卡"分为会员卡、贵客卡、至尊卡三等。每张卡4万元,一年后还本,并给30%的高额利息,一年后净赚1.2万元。如果每个人再发展5个会员卡,就升级为贵宾卡,并发给3000元奖金。如果贵宾卡再发展5个下线,再发奖金5000元;(二)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三)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四)采用类事传销的方式,用推销产品提成非法集资;(五)利用养殖、产品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等。
犯非法吸收公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目前司法实践中,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是“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包括:(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资金,致使资金无法返还的;(4)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资金无法返还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
集资诈骗罪,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数额巨大并且给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当前司法解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具体认定集资诈骗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