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昨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批准公约将使行动更切实可行
消息传到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专家张筱薇教授的家中,她非常高兴。张筱薇教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2003年12月,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时,表明了我们反腐败抓贪官的决心,而这次,则是要对外逃贪官动真格的了。”
2000年,张筱薇教授参与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起草工作。当时,她在联合国的另外一个小组的同事正在起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两个公约,中国政府后来都参与了缔约。
我国立法机关批准这一公约,对于反腐败有何实际影响呢?张筱薇说,“一个最重要的影响就是抓外逃贪官,追回被他们带到国外的国有资产。”她表示,该公约可以加强世界各国的反腐败合作机制,同时使得资产返还机制更为切实可行。
据报道,去年5月公安部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目前我国尚有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
不过,张筱薇也表达了她的担忧,“我们國家的贪官,主要逃往发达國家。而在加入该公约的133个國家中,大部分是一些发展中國家。并且,中国外逃贪官逃往地最集中的美国和加拿大,没有加入该公约。在立法机关批准了的35个國家中,比较大的发达國家也只有法国和南非。实际上,由于法国没有给贪官留下太多生存的土壤,中国贪官是很少去那里的。”
“也就是说,我们抓外逃贪官仍不容乐观,”张筱薇说,“因为我们和主要的发达國家没有签订引渡协议,所以在嫌疑犯移交上会遇到很多阻力。在国际刑法学上,很多國家奉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目前有138个國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这个原则要求,将嫌疑犯移交给中国后,中国对其判刑不能高于移交国。余振东案就是这样的,在美国他被判了12年,我们为了把他弄回来,就承诺过判的刑期不高于12年。但事实上,余振东贪污了4.8亿美元,显然是可以判死刑的。”
截至2004年年底,中国已与38个國家缔结了54个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及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很多发达國家不愿意和我们签署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而且他们也不参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我们抓回贪官最难的问题。”张筱薇说。
张筱薇说,“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个公约,就意味着该公约对中国政府具有了强制力:我们必须善意地执行,不打折扣地执行,忠实地执行该公约。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而且距中国政府签署该公约仅两年不到,这也是非常迅速的一步。这可以看出中国在反腐败这一问题上的决心。”
关于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这一声明,张筱薇解释称,“我们对这一条款持保留意见是对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缔约国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任何争端,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应当按其中一方请求交付仲裁。如果自请求交付仲裁之日起6个月内,这些缔约国不能就仲裁安排达成协议,则其中任何一方可以依照国际法院规则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中国部分外逃贪官名单
卢万里: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
杨秀珠: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曾任温州市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
蒋基芳: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烟草公司原经理、原党组书记
许超凡: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案发前担任中行广东分行财会处处长
许国俊: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
程三昌: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曾任漯河市市委书记
董明玉:河南服装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
罗庆昌:云南旅游集团公司原董事长
陈传柏:昆明卷烟厂原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