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12月18日由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9月3日起生效。公约共分6个部分、30项条款。公约强调,男子和妇女要充分享有权利必须消灭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殖民主义、新殖民主义、侵略、外国占领和控制以及干涉别国内政。公约认为,在外国和殖民统治下以及在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取得自主权和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应受到尊重,将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最终将有助于达到男女之间的完全平等。公约要求各国“立即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障妇女的充分发展和进步,以促进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与基本自由”。中国政府代表于1980年7月17日在该公约上签字并同时声明,中国不接受公约第29条第一款的约束。该条款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如果不能谈判解决,经缔约国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1980年9月29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该公约。
1981年9月3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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