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9月8日日本与美国在旧金山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1952年4月28日生效。该条约由前言和3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有:日本承认美国在日本驻扎陆、海、空军;驻日美军为维护远东和平与安全和保障日本的安全,应日本政府的请求,可用武力镇压内乱和暴动,以及对付外来的武力攻击;美军驻扎日本的条件照日美两国间的行政协定规定。此条约不仅构成规定日本从属美国的法律依据,而且使美国可以在日本几乎无限制地设立、扩大和使用军事基地。其后,日美为加强两国间的军事同盟,从1958年起,就修改条约问题进行谈判,并于1960年签订《新安保条约》。新条约与旧条约相比,在实质上没有多大变化。删去旧条约中关于美军帮助日本政府镇压内乱和暴动等条款。规定遇有武力攻击日本以及日本国内的美军基地时,日美双方应共同对付并采取行动等。新条约有效期为10年。1970年到期后,日本政府通知美国政府,宣布自动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