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和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这两个报告是根据当年4月邓小平在同习仲勋、梁灵光等人的一次谈话中提出的利用沿海有利条件,创办特区的意见起草的。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广东、福建两省的对外经济活动给以更多的自主权,以充分发挥两省的优越条件,扩大对外贸易,抓紧当前有利的国际条件,先走一步,把经济尽快搞上去。原则同意两省试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大包干的经济管理办法,在计划、物资供应、物价政策等方面也实行新的经济体制和灵活政策。同时决定,先在深圳、珠海两市划出部分地区试办出口特区,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汕头、厦门设置特区。中央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决策,对加速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有重要意义。8月13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是扩大地方和企业的外贸权限,鼓励增加出口,办好出口特区。
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广东、福建两省对外经济给以更多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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