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6月16日国务院要求各地清理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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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清理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要求各地对在建项目、准备建设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要全面、认真地进行清理,要坚决停一批,缓一批。停建项目要撤销立项;缓建项目可保留立项,但“七五”期间一般不得开工。对于弄虚作假严重违纪的工程,由当地政府予以没收。凡是停建、缓建和予以没收的项目要在省级报纸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从现在起,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投资,不论筹资渠道如何,一律先存入建设银行,接受监督,不得存入其他银行。
今后审批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办理,不准各级领导者个人批条子上项目。
5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决定停建缓建33个在京楼堂馆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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