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6日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辛业江受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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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16日,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辛业江以受贿罪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判决认定:1993年5月,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股票上市,托人找到担任海南省证券委副主任的辛业江帮忙。同年7月下旬的一个晚上,海药职员林某前往辛业江家中,将一份写着“李五成”的海药公司内部职工股股金收据连同身份证,一起交给辛业江。辛当场收下,但未付林股金款。此后,辛业江于1993年9月27日,在省证券委同意海药公司上报国家证监会复审的报告上,签署了“同意”意见。1994年6月,辛业江通过其子,将海药公司的5万元股金收据托管在原海南富南证券经营部陆续出售,得款19.319万元,尚留73股。
此案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辛业江有期徒刑5年,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辛业江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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