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办法》共18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就是: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港、澳、台地区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从事成片开发,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施行。
1990年5月19日《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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