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5月28日,美国总统福特与苏共中央总书记勃列日涅夫分别在华盛顿和莫斯科签署《美苏和平利用地下核爆炸条约》,并签署一个附加议定书。条约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可顺延5年。
条约规定:缔约国可在条约所规定的试验场之外各自管辖或控制的任何地方进行15万吨以下的和平核爆炸,也可应它国要求在该国领土内进行、参加或协助15万吨当量以下的和平核爆炸。但缔约国双方不得进行15万吨当量以上的单个和平核爆炸,也不得进行总当量超过150万吨的组合和平核爆炸;进行和平核爆炸的一方必须在事前及事后向对方提供详细的资料。美苏两国一直都未能批准该条约。
1976年5月28日美苏和平利用地下核爆炸条约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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