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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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11次会议。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作关于东北区工作的报告;华东军政委员会主席饶漱石作关于华东区工作的报告;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邓子恢作关于中南区工作的报告;西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邓小平作关于西南区工作的报告;西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习仲勋作关于西北区工作的报告;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彭真作关于镇压反革命和惩治反革命条例问题的报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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