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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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工作,履行监督职能,根据《宪法》、《民法》、《物权法》、各级《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瓯明园第二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委会是小区业主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由全体业主推选产生,对业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并做出评价,向业主和业主大会(楼幢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条 监委会的工作宗旨是,全面反映业主心声,维护公平公正,保证照章办事,开展定期的财务审计,弘扬社区良好的公共道德,制止违规和侵害业主权益行为,让全体业主真正参与小区重大问题的决策,为营造和谐舒畅的小区而努力。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监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3人,共5人。

第五条 监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工作需要可为物业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小组,负责专项工作。

第七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监督规章制度;

(二)出席监委会和楼幢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业委会会议;

(三)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四)对业委会签署合同内容和决定进行监督;

(五)听取、受理业主对业委会及其成员的投诉;

(六)对业委会及其成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告诫、警示或提请罢免;

(七)接受业委会向监委会提交的各项工作报告备案;

(八)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 监委会的活动经费从业委会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监委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本小区物业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以产权证为准),且为本小区常住业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具有社会公信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缴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费用;

(四)具有必要的为小区服务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学历在大学专科以上;

(五)本人或近亲属无在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非物业管理企业合作伙伴;不持有物业管理企业股份(从上市企业购买的股票除外);

(六)无犯罪记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监委会委员:

(一)业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二)在小区侵犯公共权益的;

(三)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查处尚未结案者;

(五)不执行业主大会、楼幢代表大会和监督委员会决定的;

(六)长期不住小区,难以履行工作职责者;

(七)经常无故不参加小区公益活动者。

第十一条 监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恪守小区规章制度;

(二)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能;

(三)出席监督委员会的会议;

(四)全面听取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监委会布置的任务。

第十二条 监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对监委会的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二)对小区的业委会及其成员违规或不端行为提出质询并制止;

(三)对业委会及其成员有损小区声誉或公共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制止;

(四)定期对业委会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

(五)组织开展与监督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监委会成员的产生:

(一)经他人推荐或自荐即可成为监委会委员的候选人;

(二)监委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三)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委员推选或选举产生。

具体的产生程序将按照换届筹备组制定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监委会成员的职务终止。监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监委会提出辞职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无法履行职责的;

(四)在任职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在竞选监委会委员期间有利益诱惑或作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承诺等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六)存在隐瞒事实,被查实有不符合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或存在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监委会成员的罢免。监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委会应暂停其职务,并及时提请业委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职务:

(一)连续3次无故缺席监委会会议的;

(二)不能履行监委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违反管理规约的;

(三)收受业委会及其成员、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执行业主大会或楼幢代表大会决定或决议的;

(五)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满一年以上不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八)监委会半数以上委员或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出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监委会委员的。

当监委会成员出现前款情形之一时,监委会不按照规定暂停其职务,并及时提请业委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职务的,可以由业委会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出撤销其委员资格,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职务。

小区半数以上业主对监委会书面提出不信任,监委会应全体辞职。业委会须在一个月内重新组织选举新一届监委会,并报业主大会通过。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六条 监委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监督原则。监委会履行独立的监督职能,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依法监督原则。监委会的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小区规章进行。

(三)公开监督原则。监委会及其成员及时向业主和业主大会(楼幢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向业主公开监督过程,接受业主监督。

(四)联系业主原则。监委会成员要广泛联系群众,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五)民主原则。监委会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规定。组织一旦做出决定,全体委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会议和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以上。主要内容是:

(一)审议监委会工作计划和预决算报告;

(二)审议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审议业委会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对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五)研究部署重要的监督工作;

(六)研究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

(七)研究对业委会及其成员书面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意见;

(八)研究落实有关监督检查计划;

(九)研究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采用一人一票表决,经全体监委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受理书面投诉和举报、处理不端行为的情况和结果,应公开及时向全体业主通报。

第二节 投诉和举报处理制度

第二十条 监委会受理所有业主对业委会及其成员的实名书面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委会受理业委会及其成员有关下列行为的书面投诉和举报:

(一)违反小区《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等规章行为;

(二)侵占公共利益和业主权利行为;

(三)违反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行为;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以权谋私的行为;

(六)其他违背业主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监委会调查书面实名投诉和举报,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监委会按照实事求是分清责任的原则,对书面投诉和举报进行及时处理。

第三节 对业委会工作和委员的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业委会的工作实行及时监督,可列席参加业委会的会议,业委会的会议纪要和决定等应及时抄报监委会。

第二十五条 业委会的工作若背离了业主利益,经三分之二监委会成员同意可提请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委会。若半数以上监委会成员认为某位业委会委员不能胜任工作,可提请业委会启动罢免程序。业委会不予启动罢免程序的,可直接提请楼幢代表大会投票予以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委会按照规章制度对业委会违规违纪行为的成员有告诫警示或提请罢免的权利。监委会一半以上成员对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因决策失误给小区业主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处罚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将违法违规者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委会对业委会工作有质疑时,应提出书面质询,业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 监委会定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业委会应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九条 监委会应每半年定期对业委会进行财务监督审查,业委会必须认真配合工作。

第三十条 业委会聘用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监委会有权要求解聘不称职的、或随意安排的、或业主意见大的、或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失的人员,如出现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失的,监督委员会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监委会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按照《议事规则》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监委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予以修改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在提交楼幢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后正式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应根据业主大会或楼幢代表大会决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立即生效。监委会也可根据实际变化和业主意见进行修改,按照《议事规则》提交楼幢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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